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25 08:57:47※ 引述《caesarliu ( )》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 南投縣男子李鴻淵在4年前持3把手槍闖入康建生技公司,槍擊負責人賴敏男、胞弟、女兒
: 等5人,釀四死慘劇,一、二審都判處李3個死刑,最高法院以此案鑑定未做更生教化可能
: 性,發回更一審,更一審委由南投草屯療養院做更生教化可能性鑑定報告,結論顯示李有
: 復歸社會可能性,但檢方認為,該鑑定報告在方法、依據、素材、效期都有缺陷,主張揚
: 棄,更一審今審結,仍判3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判決理由更說明,此次合議庭判死是
: 「一致決」。
: 一致決,應該這次必執行了吧?
總得思考的是:
當初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四號刑事判決有兩份,第一份(一一三年二月廿七
日作成)是針對判決死刑以外的部分
全部都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
(其中還有「加重竊盜」罪,因為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經第二審裁定駁回確定)
而第二份則是針對死刑部分,在拖到死刑釋憲案結果出爐後,於一一四年五月廿二日另行
宣告撤銷發揮
但當時既然在監獄執行無期徒刑中,因此也就沒有釋放、延長羈押的問題
不過奇妙的是,當時也有質疑其中一位律師的指派問題:
本件辯護人劉繼蔚於其所提上訴補充理由(三)狀、補充理由(五)狀一再陳稱其雖經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為原審及第三審辯護人,然其非法律本科系出身,除通過國家律師
高考取得職業資格外,對於刑事法學之鑽研、貢獻,殊無尺寸之功,難認足以相應承擔辦
理死刑案件辯護之能力等旨,是考量整體辯護效能,及為保障上訴人在審判程序上受適格
律師協助之辯護倚賴合法權益,案經發回後,倘仍須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為上訴人
指派辯護人,則應審慎衡量是否仍指派劉員擔任上訴人之辯護人。又本院已另檢附劉員相
關辯護理由狀函請原指派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參酌,附此敘明。
就不知道這回更一審,是否還有讓這位不適格的律師繼續上陣?
但話說回來,這回按照臺中高分院一一四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二號刑事判決,對外公開的
量刑理由相當簡短:
本案李○淵對劉○杉、賴○妤、張○琦所犯之殺人三罪,均係以行刑式槍決方式,殘忍殺
害,不僅直接剝奪多人之生命權,更導致劉○杉、賴○妤、張○琦家庭破碎,家屬受有此
生難以平復之創傷,各均該當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所指「個案犯罪情
節最嚴重」之情形;而關於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部分,均無從作為
從輕量刑之依據;且無從合理期待其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風險之可
能性,而有不得已必須剝奪其生命,使之永久與世隔離之必要,符合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
判字第八號判決意旨,爰經本審合議庭法官「一致決」,就李○淵對劉○杉、賴○妤、張
○琦所犯之殺人三罪,均量處死刑,以符罪責相當,並均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至於「醫學報告」、「教化評估」等,則都沒有提到
只希望到時是別讓第三審再找得到瑕疵,且在沒有法律審言詞辯論的情況下,再次撤銷發
回、加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