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白天辦案、晚上放高利貸!檢座4年狂撈近4千萬 法務部長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23 22:42:14
※ 引述《rsreason (淫疣濕冷)》之銘言:
: 風傳媒 林益民
: 基隆地檢署前檢察官林渝鈞涉嫌藏身幕後利用人頭對1名高姓建商長期施放高利貸,4年放
: 貸本金逾億元但利息高達3948萬元,更食髓知味逼迫被害人簽定等同賣身契的償債合約。
: 檢方今23日偵結全案,依重利、偽文、強制等罪嫌將林渝鈞等4人起訴。
: 推 fuhu66: 其他篇說兩萬交保耶,真的有在辦? 42.73.233.30 06/23 19:01
交保應是在移審後的事,而基檢只是說「不排除提出抗告(準抗告)」,在目前不知道該
強制處分的形式前,不好妄下判斷...
但話說回來,按照此起訴通稿的說法:
(一)林○○(下稱林男)前係本署檢察官(業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九日辭職);蔣○○(
下稱蔣女)則係林男配偶(二人於一一三年九月十六日辦理假離婚登記),亦為敦○公司
前員工;董○○(下稱董男)係某歌唱行負責人;鍾○○(下稱鍾男)係林男友人。高○
○(下稱高男)係宇○公司、敦○公司實際負責人。
(二)緣高男自一零九年起至基隆地區施作工程,但因資金周轉不靈而出現財務困難,其因
曾至董男經營之歌唱行消費而結識董男,董男獲悉高男有急迫借貸需求後,遂自一一零年
至一一四年間,數度借款予高男,並約定年息三十一點六至六十%不等與原本顯不相當之
重利,因而從高男處獲得利息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六萬餘元。
(三)董男又介紹蔣女至敦○公司任職,林男因而與高男結識並知悉高男財務狀況,並另從
董男處獲悉高男急需資金後,為免外界知悉其為檢察官而從事不法放貸情事,遂經董男介
紹(董男從中收取六萬元之仲介費),與鍾男共同基於重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男支
付鍾男人頭報酬十四萬餘元,並實際出資及收取利息,而以鍾男之名義,於一一一至一一
三年間放貸予高男,並約定收取年息六十至八十四%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林男於此部
分收取之利息總計三百五十四萬餘元。
(四)林男並另與蔣女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於一一一年至一一四年八月間,一方面向
親友、不詳之人以較低利息借貸或以投資包裝借款之方式取得資金,另一方面轉手放貸予
高男,並向高男收取年息四十二至六十%不等之重利,總計於前揭期間借貸予高男之金額
高達一億餘元,所收取之利息至少三千九百四十八萬元以上。
(五)林男又為掩飾前揭重利犯行,除於一一一至一一四年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時,均未依
法據實申報其借貸予高男所生債權債務關係外,復於一一三年九月間,與蔣女辦理假離婚
之戶籍登記,使其自一一三年起即無庸申報蔣女之實際財產狀況。
(六)嗣至一一四年九月間,高男已無力清償債務,林男為確保債權,竟要求高男接受其提
出之償債合約,要求高男在林男以他人名義設立之公司內施作工程,所得工程款則優先清
償積欠林男之債務,林男並基於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犯強制罪之犯意,脅迫高男
簽署,惟高男最終未簽約而未遂。
看完後的理解是,這已經跟「大耳窿」(放高利貸業者)沒不同了吧?連暴力手段都拿出
來,這根本不符合常理吧?
只是利息沒有搞到翻倍,反而算夠好運氣了...
不過對照偵結公告,卻提到:(案號:一一五年偵字第二四五八號、第五三六八號、第五
四五八號)
不起訴:李○瑩、吳○蔆、游○茹、奚○華、黃○茹、蔣○燕(按:被告配偶的姓名是「
蔣○株」,與這個不相關)
起訴的比不起訴還要少,還真的是見鬼啦~
看來在偵查過程中所得到的隱情,未必能完全使這些被告受預設認定有高度獲罪的可能,
因此只能放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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