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罰錢了事 國防部修法「逃兵、躲教召最少關1年」裝病都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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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today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藝人王大陸閃兵案將演藝圈閃兵藝人連根拔起,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加重閃兵、逃避教召刑責最低1年有期徒刑,另外對於煽惑、唆使、庇護、便利等幫助他
人逃避兵役之罪,增列最低法定刑為一年有期徒刑,並增列頂替或介紹他人頂替徵兵檢查之
犯罪態樣。另外,逃避兵役至逾除役年齡者,若被查獲,加重刑期至三分之二,杜絕行為人
僥倖心態。
國防部表示,鑑於近年逃避兵役案件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以易科罰金執行居
多,恐衍生錯誤社會認知,致難以嚇阻有心人士犯罪意圖,影響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不利國
家安全與社會公信,爰修正本條例。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要點包含第三、第四條,針對逃避徵兵處理或逃避預備軍官、士官、
常備兵或補充兵現役之徵集等罪,增列最低法定刑為一年有期徒刑。
第五、第八條部份,針對逃避動員、臨時召集,或應受預備軍官、士官、常備兵或補充兵現
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罪,增列最低法定刑為一年有期徒刑。
第七條部分則針對閃兵閃到年齡期限已過者,國防部說明,役齡男子對自身兵役義務當有相
當之認知,逃避兵役逾除役年齡始經查獲,或役齡前出國至除役後始返國者,因已除役不再
具兵役義務,縱經查獲仍不再徵集入營,為維護兵役之公平性,爰增列犯第三條、第四條之
罪,於除役後始被查獲者,加重刑期至三分之二,杜絕行為人僥倖心態。
此外國防部考量逃避兵役之役齡男子或協助役齡男子逃避兵役之不法仲介集團,實務案例上
多於徵兵檢查階段,以冒名頂替徵兵檢查方式獲取偽造病歷,以達逃避兵役之目的,爰於第
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增列頂替或介紹他人頂替徵兵檢查之行為態樣,以防杜妨害兵役不法仲
介集團,並維護兵役制度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