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國家傳播委員會」通知涉詐? 男子被騙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19 22:28:57
※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 簡慧珍/彰化即時報導
: 由暱稱「金」等不詳成年人組成的詐欺集團,冒用國家傳播委員會名義致電劉姓男子,佯
: 稱手機門號涉及詐欺,劉男最後交付86萬多元給廖姓車手。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三人
: 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判處廖姓車手有期徒刑2年6月,罰款2
: 萬元。
: 推 adk147852: 真好騙 這名字一聽就知道詐騙 218.173.81.138 06/19 21:28
要這樣說的話,大概就是「看沒有」的意思了
縱使厭惡該會委員過去的發言,甚至還一心想著要癱瘓運作等,但畢竟還是一個有在運作
的政府機關,仍然容不得任意冒名啊!
而且查了一下裁判資料,除了這案(彰化地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四零九號)之外,還有其
他法院也出現相似的被告、犯罪事實(行騙方式未儘相同)等
例如:
一、屏東地院一一五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
廖○○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金」之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
員(含廖○○至少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詐
術詐欺許○○,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十四日十時四十分許,自帳戶
A匯款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至帳戶B,並將該二帳戶提款卡(含密碼)置於屏東縣潮
州鎮明倫路二號朝林宮涼亭,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拿取(公訴意旨漏未敘明許○○交付提
款卡一節,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自應予補充)。嗣廖○○於不詳時、地,向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取得該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於一一四年五月十四日接續提領六萬元、六萬元
、三萬元、十萬元及五萬元,旋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藉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判決結果:
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二、嘉義地院一一五年度金訴字第三十號刑事判決
犯罪事實:
廖○○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金先生」之人為詐欺集團成員,然為賺取
報酬,竟與「金先生」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一一四年五
月某日起,加入「金先生」所屬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其分工方式係先由該詐
欺集團之成員冒用警官、主任檢察官之名義,於一一四年六月十七日十時五十三分許起,
接續撥打電話予葉馮○○,向其佯稱:其名下所有之金融帳戶涉嫌毒品交易,需支付新臺
幣(下同)二十萬元交保金,並扣押黃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與詐欺集團成員相約面
交款項後,再由廖○○依「金先生」指示,於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十四時四十四分許,前
往葉馮○○位於嘉義縣竹崎鄉住處(地址詳卷),佯稱為檢察官助理,向葉馮○○收取十
七萬元現金、十二個金戒指、三塊小金塊、一塊大金塊、一顆金元寶、一個金別針、六條
金項鍊(共價值三百萬元)等物,復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並將所取
得之款項及金飾等物,交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所在、去向,
並因此獲得二萬元之報酬。
判決結果:
廖○○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按:此案檢察官有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其餘部分就不詳談了,總而言之之後就是「定應執行刑」的問題了,在如此密集的時間內
連續犯罪
不能因為這回的情況,而否定了其他場合上相似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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