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zan (僅供åƒè€ƒ)
2026-06-19 21:46:34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簡銘柱
3.完整新聞標題:
沒抓姦在床別想賠! 高雄人夫只拍到「後座摟腰」告輸
4.完整新聞內文:
高雄一名人夫阿強(化名),驚覺結婚近20年的妻子阿麗(化名)行蹤鬼祟,還離家出走
,找來徵信社一跟拍,赫見妻子竟與餐廳老闆之子阿勇(化名)頻繁進出同一間公寓!兩
人共乘機車時,妻子不僅「扶腰」,甚至還有「輕拍臀部」的親暱舉動,讓戴了綠帽的阿
強氣炸,怒告兩人求償百萬!沒想到,法官看過證據後卻認為,這些行為頂多只是「比較
熟的同事」,還沒到「情節重大」的偷情程度,判決阿強敗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強與阿麗於95年結婚,育有2子,但人妻後來經常外出、行蹤不明,114年
2月更直接離家。阿強懷疑妻子在外面有小王,果然拍到阿麗與餐廳老闆之子阿勇多次進
出高雄一處公寓,甚至疑似過夜。更讓阿強崩潰的是,妻子竟然還多次帶著女兒一起去阿
勇住處過夜,完全不把婚姻當一回事!
這起「扶腰之亂」鬧上法院後,高雄地院法官仔細檢視了所有跟監影片,卻發現了關鍵點
,雖然畫面中阿麗坐阿勇機車後座時,確實有把手放在阿勇腰間,甚至「輕拍臀部」的動
作,但法官認為,機車後座為了平衡,扶一下腰很正常,「輕拍」也只是瞬間的事,無法
證明兩人有超越友誼的親密關係。
即便阿勇拿鑰匙進出阿麗公寓,甚至車停到隔夜,法官也認為這只能證明「兩人走得很近
」,可能只是在幫忙修水電、搬家,即便拍到車停過夜,也無法證明人就在屋內過夜。
法官明確表示,不要再說什麼「配偶權」了! 因為這種說法像是把老婆當成先生的「所
有物」或「支配物」,不符合憲法保障的「人格自主」與「性自主權」。
法官認為,現在的法律保護的是「配偶間的身分法益」,也就是婚姻中的「信賴關係」。
但要告贏,門檻非常高!必須是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跟人家發生性行為,或是長期同居以
夫妻相稱,嚴重破壞婚姻核心才行。因此駁回原告之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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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4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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