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19 10:59:31※ 引述《autokey (該起床啦)》之銘言:
: ※ 引述《GLUESTICK (GS)》之銘言:
: :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 : 為了一片口罩,被罰1萬2000元!杜姓男子開貨車行經台86線時,雖然車斗上的腳踏車綁
: : 好好,但掛在腳踏車上的口罩遭風吹落,遭後方車輛錄影檢舉。南市交通局處罰款1萬
: : 2000元,杜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
: 罰1萬2000元也太可悲......
: 萬一造成交通事故怎辦?
: 我認為應該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 台灣人駕駛觀念真的要好好培養......
: 台灣人:不過是一個口罩而已 還要罰錢1萬多?
: 政府搶錢~
: 以上
在思考事態嚴重性的同時,比例原則也得稍作顧慮
就「理由」而言,按照高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交字第九四七號判決,似乎有遺漏了一些
細節:
(三)原告雖主張本案掉落之物品僅為乘客個人隨身之口罩,並非駕駛人裝載或運送之貨物
,顯與立法原意不符,若一律將此責任加諸駕駛,顯然逾越合理注意義務範圍云云;然經
檢視採證影像可見,本案自原告車上掉落之口罩原本乃懸掛於原告車輛後方車斗載運之腳
踏車手把上,嗣因自該腳踏車把手處脫落而飛起掉落至系爭車輛後方之地面,足見該掉落
物確屬系爭車輛所載運之物品無誤;原告前開主張,核與事實不符,洵無可採。
(四)原告又稱本案僅為一枚口罩,對交通安全之危險性極低,而原處分卻逕以高額罰鍰及
講習處理,顯然與實際危害程度不符,有違比例原則云云;惟按「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
受處罰者之資力。」此觀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行使
裁量權所作成裁量處分之司法審查,關於裁量權之行使部分,除非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之
過程或結果,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形,而以違法論者外,原則上尊重之而作有限司
法審查。又裁罰基準表,屬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就裁罰事宜所訂定之裁量基準,且關於裁罰
基準表記載汽車駕駛人違反道交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部分,罰鍰之額度並未逾
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上限,亦就有無逾越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之期限不同,分別
裁處不同之處罰。促使行為人自動繳納、避免將來強制執行困擾及節省行政成本,且寓有
避免各行政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一號解
釋理由意旨),符合平等原則,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況且,本件原告並未符合處
理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得僅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要件,是以,被告依道交
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裁罰基準表,裁處原告罰鍰一萬二千元,自屬有據,裁
量亦符合前開裁量基準表所列裁量標準,並無顯然逾越裁量基準或裁量濫用、怠為裁量等
情形。且縱使掉落之物為口罩,亦有可能阻礙其他駕駛人視線而造成發生交通事故之風險
,故原告上開主張,委無可採。
因此算是有理據沒錯,也符合正常法理
不過至於要談刑事程序部分,問題是車禍都還沒發生,超前部署就是「雙重危險」了,任
何一邊法院都有權認定無效!
至於:
: 推 rhythm1217: 惡質廠商屢次排放污水污染河川被抓到 111.254.201.151 06/19 10:31
: → rhythm1217: 也都罰了,一萬二當然「很公正」 111.254.201.151 06/19 10:32
這邊是交通裁決,跟《水利法》或其他法律所產生的罰鍰應無密切相關
只是同時得擔心的是在「漠不關心」、「事不關己」的態度,以為在周遭發生的只要與自
身的權益無關,就放任不管
所以才會導致這些對環境的違法持續
且在執法機關決定採取開罰、封鎖違規據點等措施前,鮮少會主動停止...
至於「公正」與否,一切都是法院說了算,民眾無從指摘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