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17 18:31:06※ 引述《kons (kons)》之銘言:
: 欸,奇怪捏,就是那個啦,今天早上在吵啥十大建設是誰的功勞。
: 仔細想一想,當初不自由的專制時期,台灣經濟成長飛快,
: 都聽過台灣錢淹腳目吧?台灣經濟奇蹟耶。
: 那個年代政府做事目光長遠,建設都是以未來好幾十年在規劃的。
: 就算有貪污也不像現在誇張,至少還有一群人在認真做事。
: 就像當年蓋高速公路,也是一堆人抗議反對三小的。
: 但就是硬著頭皮做下去,因為知道這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情。
: 不像現在,目光短淺,小吃店殷實商人拿錢做爛事。
: 真的要搞建設大家吵半天,我反對你不爽他貪汙,最後搞出一堆爛東西。
: 導致每個人都沒有在啥長遠規劃,只考慮任期內的事情而已,
: 還有那種xx年後就不關我的事了的名言出現。
: 所以台灣不適合民主選舉,對嗎?
照這種邏輯而言,任何不希望下台的領導人大概也都會這樣想,不僅局限於台灣的環境而
已,可別開玩笑了!
且說「貪污」這件事,以日前嘉義市的貪污案件為例,先說該案發背景:
「陳姓業者涉嫌在經營電子遊樂場內擺放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台供賭客遊玩,每月交付賄款
給何男,何男涉嫌洩漏臨檢等消息,讓陳姓業者免於遭取締或查獲非法賭博性電玩;何
男否認收受賄款,然未能合理說明帳戶內有一千二百萬元以上不明財產來源等理由,認
為何男涉犯洩漏國防以外洩密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供給賭博
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疑重大裁准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何男部分的抗告還在審理中,不過陳男部分(不予羈押)的抗告今天稍早前已經出來了,
說法是:
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一五年度偵抗字第一四二號被告陳林火違反貪污治罪條
例案件,檢察官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之裁定(一一五年度聲羈
字第一五二號),提起抗告,本院於民國一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裁定。主文及理由要旨說明
如下:
壹、主文:
抗告駁回。
貳、理由:
一、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法將「全家顧問」與同案被告「何進龍」相連結。
二、何進龍之配偶及其子女之金融帳戶之大額來源不明款項,與檢察官所指被告交付何進
龍之賄款,有相當大幅金額的差距,檢察官縱指稱此僅表示何進龍尚有其他不明財產來源
,但還是不能據此認定何進龍即為「全家顧問」。
三、本案雖尚有證人未到案,惟其等未到案,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已不會致認定被告與
林勝嘉是否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之罪,陷於真偽不明之情,被告於
此部分所犯之罪自無勾串證人之虞。又檢察官雖認被告有逃亡或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然
此部分並無任何事實佐證。再檢察官抗告意旨固另有補充新事證,惟仍屬推論。
四、綜上,被告涉嫌違背職務行賄罪,難認犯罪嫌疑重大,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逃亡、勾
串證人之虞,難認有本案訴訟程序或證據待保全之羈押原因。又被告目前所涉犯之罪,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如經其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是原審裁
定說明命被告以新臺幣三十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代替羈押之理由,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
,應予維持,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本件不得再抗告。
還直接說「有不得駁回聲請交保」的情事,這種大貪都不押業者了,再說下去也毫無意義
了啊...
而話說回本文(即民主制度),必須思考的是:
一、只要坐上了高位,除非身體狀況不允許、或是在未請辭前就逝世,不然很少會有輕易
主動拱手讓人的
二、「民主」既然都說是「人民做主」,除非是懼怕了人民的審判,否則根本沒有必要設
法去逃避
三、現實的環境已非中世紀時的了,敢實施獨裁必會遭到起義反抗
所以原則上不能說「不適合『民主』」,反之還需要顧慮其他因素,不能單單歸因於某單
一方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