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撿「398元枯木」煮竹筍!彰化夫妻慘吞百萬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17 08:16:19
※ 引述《CREA (人間不信)》之銘言:
: 編輯 張哲輔 報導
:   路邊的枯木千萬別亂撿!彰化一對廖姓老夫妻,為了生火煮竹筍,開車把因被颱
: 風吹倒的「相思樹枯木」搬回家當柴燒。沒想到,這批價值398元的枯木竟是「國有森
: 林主產物」,夫妻倆當場涉犯《森林法》於保安林結夥二人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
: 森林主產物罪,被各判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50萬元,均緩刑2年,且須各向公庫支付3
: 萬元。
就判刑幅度而言,這似乎還好
只是沒有走「簡式審判程序」,而是走「簡易判決程序」,雖然是未有「經檢察官事先同
意」的「污點證人」條款適用,但也因為有事後賠償的關係,所以才用「情堪憫恕」條款
並判到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程度
這反倒是覺得有點滑稽... (更何況檢察官是提起公訴)
不過就賠償金額來說: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2847 號刑事判決
其中是寫「其等業已賠付三百九十八元予南投分署」,但對比罰款金額、緩刑處分金,這
價值根本不成對比吧?
且至於緩刑部分:
「檢察官固請求對被告等諭知緩刑附條件,使其等接受法治教育,然本院審酌被告等僅為
一時失慮之偶發犯罪,經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並令其等向公庫支付主文所示金額,應
能使其等警惕自身,遵守法治,不致再犯,尚無再令其等接受法治教育,進而宣告保護
管束之必要……。」
就這內容,可要懷疑檢察官方面會否折服了...
至於:
: → Leo4891: 開貨車去載 真的很誇張啦 1.160.122.77 06/16 21:29
: → Leo4891: 法官沒確定不是老人自己鋸的? 1.160.122.77 06/16 21:30
都說是颱風後收拾災情時,被發現的違法
且關於沒收部分,有提到:
「查未扣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固係供被告等為本案犯行搬運贓物使用,惟
衡情該車輛並非專供犯罪使用,並具相當價值,然被告等使用該車搬運竊得之樹材價值
輕微,犯罪情節亦屬輕微,是認若宣告沒收上開車輛,顯不符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上開車輛。」
都不認定是「單純」犯案用工具了,這樣說就不太正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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