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月男嬰遭父母捏碎頭骨亡!法官見解剖報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16 18:32:45
※ 引述《SEVENxELEVEN (原田都愛♥)》之銘言:
: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 高雄一對狠心父母涉嫌對出生未滿3個月的親生男嬰施虐,導致男嬰頭骨慘遭兩側猛烈擠
: 壓,活活被捏碎虐死,檢方原本僅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高雄地院法官翻閱法醫解剖報告
: 時,赫然發現男嬰頭骨竟出現恐怖的「粉碎性及線性雙重複合骨折」,痛批根本是故意虐
: 兒,日前罕見主動變更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重罪,裁定移送國民法官專庭審理,要讓
: 這對無良父母面對法律制裁。
: 推 yoher: 看到疑似虐童不是馬上報警嗎? 61.58.175.130 06/16 17:26
就問題本質來說,應該是「已經勸過了但沒用」
而且本來是要改在該第一次看診日的四天後才檢查,但在該日子到來前一天卻已經失去意
識,急著送醫卻已經太晚了...
只是按照高雄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十五號刑事裁定,在審前閱卷階段(即還沒開始審
判前)就已經發現存有「貓膩」
所以才會認定需變更罪名,不能用「過失致死」罪了:
通常而言,三個月大的嬰兒於俯臥時可撐起上半身及抬頭,然躺臥在床時,應還不會自行
翻身,故三個月大的嬰兒因自己的動作跌落下床之情形,應屬少見,縱使自行跌落床下受
傷,應不至於造成如起訴書所載之頭部右頂骨及顳骨交界處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顳骨至
左頂骨線性骨折之二處骨折,及多處瘀傷、腫脹及出血之情形,何況被害人李○○案發時
為未滿三月之嬰兒,因非外力行為受傷之可能性更低,其前揭傷勢顯係他人故意所為,而
被告二人為被害人之照護者,其二人或其中一人涉嫌虐兒之可能性極高;佐以法務部法醫
研究所一一一年三月四日法醫理字第11000088830 號函及函附之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一一五年三月七日法醫理字第11400101680 號函,鑑定意見略謂:綜合研判,死者死於
鈍力傷。其中右頂骨及顳骨交界處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骨折上面覆蓋之皮膚未見有表皮缺
損之擦傷或擦挫傷,據此研判較不支持由幼童丟擲較輕的玩具或物品或徒手打巴掌所致。
因死者頭部右側頂骨及顳骨有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對側頂骨及顳骨有線形骨折,雙側骨折
處下方(即雙側顳頂部)硬腦膜上腔出血,須考慮死者有無頭部右側遭擠壓或撞擊,需特別
注意有無虐童的情事等語,業已提出被害人前揭傷勢係頭部右側遭擠壓或撞擊所致之可能
性,若果如此,前揭擠壓或撞擊行為均不可能係被害人自行所為,應係他人故意行為所致
,而有故意傷害兒童致死之情。
不過另一方面,這也不是第一次類似的虐童致死案件,從原本的通常程序變更為國民參審
程序
前次是有臺中地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七號刑事裁定,犯罪事實略以:(在還沒變更
之前)
被告A母與A父(姓名詳卷,另提起公訴)為夫妻,A童(民國某年某月生,姓名年籍詳
卷)為二人之子,渠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與A
父於A童出生後實際負責照護A童,2人對A童依法負有扶助、保護、教養之義務,三人
共同居住於臺中市之租屋處(地址詳卷)。被告、A父明知A童為甫出生十餘日之嬰兒,
腦部、頭頸部發育均尚未完全,甚為脆弱,得以預見如以外力施加於A童之頭頸部等部位
,極可能造成嚴重傷害,進而發生死亡結果,A父竟仍因A童哭鬧,且認為毆打A童後被
告會接手照護A童,基於傷害之故意,A父接續於一一三年八月十二日,將A童置於其大
腿處,以右手大力揮打A童巴掌三至四下;復於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一一三
年八月二十四日二十二時,以手用力拍打A童頭部三至四次;於一一三年八月五日、一一
三年八月七日晚間、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以雙手抱起A童前後、左右多次大力搖晃;
另於一一三年八月十日、一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一一三年八月十九日至二十日間某時,將
A童高拋後接住;並多次以手指甲掐捏A童雙耳,致A童雙耳有多處開放性傷口,前開行
為致A童受有顱內出血、雙眼球視網膜出血之傷勢。被告目睹前開A父各次傷害A童之行
為,卻無任何積極有效制止A父、報警、通報社會局、送醫等實質作為,放任A父持續傷
害A童,未盡照護甲童之責任。嗣A父、被告於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許,見A
童業已睡著,二人遂將A童獨自留在租屋處內,前往鄰居林品甫之住處打電玩及聊天。嗣
於返回租屋處時,二人見A童臉色蒼白且無心跳,遂於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零時五十六
分許,共乘機車搭載A童前往大里區仁愛醫院。A童經急救恢復呼吸心跳後,再於同日二
時四十一分許,轉往臺中榮民總醫院進行救治。然A童仍於一一三年九月六日十八時四十
六分許,因頭部遭外力擊打、顱內腦內出血、大腦水腫軟化缺氧、急性肺泡肺炎、小膿瘍
等併發症,而宣告不治死亡,因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嫌。
只是關於改行國民法官審判的詳細理由,該裁定書中沒有明確提及
但又後來,在改分一一四年度國審訴字第四號後,卻又變回通常程序(兩人都認罪,且其
中母親部分行簡式審判程序)
最終判決是:
A父:有期徒刑十年
A母: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
所以如果走完國民法官程序,理論上應該是可以作為未來參考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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