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愛滋司機曾被匡列卻未被強制採檢 疾管

作者: Goo4u (Goo4u)   2026-06-14 18:08:52
愛滋司機曾被匡列卻未被強制採檢 疾管署:憂寒蟬效應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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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72026/06/14
中時 鄭郁蓁
中部一名校車司機多年來以神明附身、宗教儀式等名義,誘騙6名未成年少女及3名成年女
性發生性關係,導致其中5人感染HIV。事實上,這名司機約2年前已被匡列為確診個案的
接觸者,當時卻未強制採檢。
疾管署發言人曾淑慧表示,憂心發生寒蟬效應,確診者不敢提供接觸者,因此愛滋條例無
法強制接觸者篩檢。但設有罰則,接到通知卻未篩檢,可以罰3~15萬元罰鍰。
中部一名校車司機多年來以神明附身、宗教儀式等名義,誘騙6名未成年少女及3名成年女
性發生性關係,導致其中5人感染HIV。這起駭人聽聞事件被揭露,起因於地方衛生局在疫
調時機警揪出。
疾管署發言人曾淑慧今天透露,本案的發現歸功於衛生局疫調同仁細心且具警覺心,衛生
局去年年底時,透過確診個案A發現接觸者甲(司機),發現甲竟也是約一兩年前另一名
個案B的接觸者。也就是說校車司機約兩年前,即被匡列為HIV接觸者。
不過,既然兩年前,地方衛生局已經掌握甲(司機)為HIV接觸者,為何當時沒有對他強
制採檢?
曾淑慧表示,根據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即愛滋條
例第11條,除非符合下列三原則,才能強制檢驗: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但有緊急輸血之
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製造血液製劑;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應事先實施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也就是不需經過當事人同意。
但據「愛滋條例」第15條,若符合下列條件,並接到檢驗通知者,就必須採檢,包括:接
獲報告或發現感染或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與感染者發生危險性行為;共用針具
、稀釋液、容器或有其他危險行為者、醫事機構依第11條第3項通報的陽性反應者;輸用
或移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血液、器官、組織、體液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
檢查必要者等。
曾淑慧表示,除非符合第十一條的對象,才可以強制採檢,若接到採檢通知符合第15條,
卻未前往採檢者,可以違反「愛滋條例」第15條第1項,裁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得連
續罰,地方政府有裁量權。
既然是高風險對象,為何不能強制採檢?曾淑慧表示,傳染病防治有人道與公衛的兩道難
題,若過於強勢,可能導致寒蟬效應,例如確診可能擔心影響他人而不敢說出接觸者,反
對公衛產生負面效果,不利於防疫。
另外,根據檢警調查內容,甲男明知自己感染HIV,卻未規律接受治療,反而長時間從事
無保護措施的性行為,且有多名性伴侶,更曾買春。
疾管署說明,若感染者已知自身狀況,卻刻意隱瞞並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根據「愛滋
條例」第15條,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
或容器等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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