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憲法架構下的監察院本來就應該是民意機構
由地方議會間接選舉產生
五院設計是實質兩個民選機構(國民大會本來不算國會)
《憲法》第 九 章:「監察」寫得很清楚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 91 條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
依左列之規定:
一 每省五人。
二 每直轄市二人。
三 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 西藏八人。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第 92 條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第 93 條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是後來修憲的時候才把他修成總統提名的派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