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監察權歸國會,國會將成怪物」田秋堇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14 10:59:25
※ 引述《lycppt ()》之銘言:
: 2026/06/14 00:00 記者 劉育良 綜合報導
: 【劉育良/綜合報導】監察院是否該廢除,近日再次引發討論,監委田秋堇認為,要廢監院
: 可以,但要想清楚監察權要放在哪個單位,她引述前監察院長張博雅的話,「將監察權歸到
: 國會,國會將變成怪物。」
: 噓 KINGTIGERX: 美國國會表示:?? 36.232.26.63 06/14 10:23
呃... 得先釐清的是:
較普遍的慣例應為「設立『常設(或特種)委員會』」來管理,美國的作法就是成立監督
與改革委員會(眾議院)
但同時也有政府機構來把關,在政府體制內現由「美國政府問責署」負責(以前還有「
政府效率部」,但早在上一年快要來到尾聲時,已經解散了)...
而如果以台灣的環境而言,勢必需要第三方來復查
不然:
一、比在監察院時期更容易淪為追擊政敵的手段,而且不管國會在野的是藍、白或綠,勢
必都會如此(除非總統府和立法院多數黨一樣陣營)
二、將違背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當中主文已經提到: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
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
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
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
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
所具有之行政特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如於具體
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
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
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
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
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
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惟其程序,如調
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
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
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
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
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
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
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
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且順帶一提馬來西亞的情況,這邊是成立「公共帳目委員會」,同時也有「國家總稽查署
」來監督政府運作
看似是「多頭馬車」,但最終目的一樣
廢止這事很容易引起爭議,必須要慎重一些、也不能走非法凍結的方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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