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林宜樟
3.完整新聞標題:
副教授抓手要求承諾不做傻事 男大生提告「侵害身體權」獲賠5千
4.完整新聞內文:
嘉義一名男大學生指控學校副教授對他摸頭、抓住他的手要求承諾不做傻事,感覺受侵犯
,提出校園性平事件調查,並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求償10萬元;校園性平事
件調查認定不構成性騷擾,嘉義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摸頭事件無侵權,抓手事件侵害身體
權及精神自由權,副教授需賠償男大生5000元。
男大生指控,2024年11月18日下午在學校教室,因小組作業不足,向副教授表達歉意,請
求補救機會,副教授說「哈哈哈,太可愛了,你怎麼可以那麼可愛啊,受不了的可愛」,
隨即詢問「可不可以摸你的頭?」當下雖感錯愕,但迫於師生權力關係不便拒絕,只能勉
強同意,副教授便伸手撫摸他頭。
2025年5月27日早上10點,男大生向副教授表示自己有身心症狀,前一晚倒在衣櫃裡,請
求遲交作業,副教授突然抓住他的手,強迫2人對視很久,雖然自己眼神閃躲不願回答,
但副教授仍強迫他回答承諾不做傻事,讓他感到受侵犯及極大壓力。
男大生2025年10月提出性別事件申請調查,他認為性平委員會調查雖然認定不構成性騷擾
,但副教授行為逾越合宜的師生互動界線,造成困擾與不適,導致精神痛苦、時常感到焦
慮憂鬱,身心症狀發作,至少向心理師諮商17次,原本諮商其他議題的次數,卻只能將諮
商次數用在撫平本次傷害,造成諮商次數被損耗,因此提告求償10萬元。
副教授答辯,摸頭事件是男大生與同學到台前請教如何修改作業,有笑聲、摸頭等,是鼓
勵男大生努力在課業上精進,接續解釋作業修正方向,無故意侵犯男大生身體自主權。
副教授稱,5月27日當天男大生在談話曾表示高中時重憂發作2次,2次自殺都很嚴重還住
院,身為老師只想制止男大生自殺或自殘,情急下抓住手腕,看著男大生眼睛說,「作業
晚點交沒關係,你只要答應老師,不要傷害自己,不要做傻事」,1分鐘後男大生離開教
室;相關行為是關心而非調戲侵犯,也非妨害男大生離開。
副教授稱,自己與男大生年齡差距近40歲,不可能產生任何情愫,行為都是出自關心而非
惡意,若善意肢體接觸都被誤解為惡意,未來大學教師就不敢關心學生,師生關係會越來
越淡。
男大生則主張,5月27日剛與系主任完成晤談,身心平穩才去找副教授,無全身顫抖情形
,副教授稱他有「立即自傷之虞」,若屬實應立刻通報,但並無通報,顯然當下無緊急生
命危險,副教授是企圖將侵權行為包裝為「善意」,明知物理強制易誘發憂鬱症患者創傷
反應,仍採肢體暴力,是濫用專業權勢侵害。
法官審理認為,摸頭事件是在公開教室,有徵得男大生同意,難認屬侵權行為。抓手事件
部分,男大生已成年,有完整身體自主權,教師對成年學生輔導及管教,不得如孩提時大
量進行肢體引導或碰觸,當天客觀情境男大生無自傷或傷人傾向,無緊急事態需施以強制
力,副教授抓握男大生雙手,要求注視眼神,已逾越輔導與管教合法界線,增加男大生心
理負擔,產生恐慌焦慮,侵害身體權及精神自由權,衡量副教授行為無明顯惡意,是本於
教師身分安撫學生,屬過失,判賠男大生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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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抓手,賠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