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同黨都不挺!翁曉玲提縮羈押期 黃智賢酸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26-06-13 10:57:13
目前西方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主流是
逮捕後就是以
以保釋為原則,羈押為例外
英國原則24小時極限4天
美國原則72小時
而且根據美國聯邦《迅速審判法》必須在 70 天內正式開庭審理
防止檢方以「我還在查案」為由拖延開審
日本原則上3 天 + 勾留 10 天 + 延押 10 天
最多就23天
相較之下
台灣則是2 個月 + 延押 2 個月
最長4個月
算是給予檢方特別大的權力了
只略遜於中國
中國原本最長是13.5個月
但隨著不斷地司法改革
已經縮短到 3 個月 + 延押 3 個月
近年更是推行「少捕慎訴慎押」與「數字監管」
重視法律上的比例原則也盡量顧及人權
事實上
https://i.imgur.com/Quhb2TZ.jpeg
賴清德當年公開幫陳水扁爭取司法人權時一再強調
「羈押是傷害人權的做法」
「政府不顧程序正義、押人取供,是在侮辱當事人。」
因此修正案核心內容與訴求主要集中在限縮羈押條件
目的是防止國家機器濫用司法權力逕行政治迫害
民進黨黨團高呼落實司法程序正義,強調檢調單位應該「手握多少證據就辦多少事」
若掌握具體犯罪事證就應直接起訴,不應將長期羈押當作逼迫當事人認罪、或拖延時間進
一步蒐證的「偵查工具」
當年民進黨主張更是要將偵查中的羈押期限
大幅縮短修正為「不得逾十日」
以期司法改革方向上盡力朝歐美日等先進民主自由國家靠攏
不過小弟也認同吳委員的顧慮
有些重大組織型犯罪或特別複雜刑事案件確實需要給檢方更多時間
這部分完全可以另立條文去特別規範
譬如誇國詐騙,延到13.5個月我都支持
目前最大的問題是司法濫權
北檢已經膽敢公然違反法律比例原則
只為了幫當權震懾修理政敵
連製圖民眾都能直接抓去關2個月
這可是連在中國都是屬於取保候審等級的輕罪
在正常民主法治國家更是屬於言論自由範圍
我國建國之初即自我期許為亞洲第一個民主自由共和國
如今是真的該稍微約束一下這些朝廷鷹犬了
簡單說
危害大的案件時間能給充裕些
危害小的案件就不該以私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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