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酒駕撞死女清潔員僅判7年9月 家屬悲訴「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12 21:06:27
※ 引述《SEVENxELEVEN (原田都愛♥)》之銘言:
: 記者林東良、葉品辰/台南報導
: 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近日審理去(2025)年12月16日台南鄭姓男子酒駕撞死清潔人員案件
: ,鄭男於案發後遭檢方求刑10年,一審僅判處7年9月徒刑,引發被害人家屬強烈不滿。家
: 屬庭後悲訴「判太輕」,直指鄭男事發後未道歉、未賠償,難以接受判決結果。
: 推 okichan: 家屬可以喝酒後去撞法官啊 反正才七年 1.163.201.17 06/12 19:02
請先讀明白這段刑事判決摘要,再來說是否還要堅持這個錯誤觀念:(臺南地院一一五年
度國審交訴字第二號)
三、量刑:
(一)依照被告的過往品行與智識程及其所述,以往飲酒後都會叫代駕返家,且案發當晚被
告與友人輾轉多處飲酒,於前階段移動過程確實有使用代駕,可見被告對於酒後不得駕車
具有充分認知。但被告於本案駕車上路前,意識清楚,當時足以判斷有多種方式能避免酒
後駕車,被告在具有選擇空間之情況下,仍決定自行駕駛車輛上路,公然挑戰社會公益及
法紀。
(二)案發時正逢上班、上學時段,人車往來通行頻繁,被告酒測值近法定標準四倍(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零點九五毫克),仍駕駛賓士自用小客車,在視線正常、無障礙
物的情形下,高速行駛、無端偏離原車道,毫無煞車或閃避即猛烈撞上暫停在慢車道上,
有開啟警示燈、後方並擺放三角錐的大型垃圾車,被害人正站在垃圾車後方執行垃圾清運
,導致其下半身粉碎性骨折、支離破碎,雙小腿截斷,多重外傷甚至臟器外露、血肉噴飛
,當場死亡。被告所駕駛的賓士車頭揉爛隆起,與垃圾車的鋼骨緊密卡死、無從分離,為
了給被害者最後的尊嚴,耗費五組禮儀修復師接力近二十四個小時不斷地處理,才勉強拼
湊遺體,完成後事。
(三)事故發生之後,導致市區道路單向封鎖長達數小時,出動大量警、消及救護人員,影
響當日原訂的垃圾清運計畫。案發後更有清潔人員因擔心執勤時面臨如同本案的意外事故
風險,選擇直接離職,對於社會所生的危害非輕。
(四)被害人自幼成長於勞動階級的不富裕家庭,因雙親忙於工作,主要由奶奶照顧。被害
人生性開朗、體貼,跟隨男友從事清運工作,清晨六點即開始工作至中午,趁隙探視奶奶
,下午另前往飲料店工作至晚上九點。被害人兼職二份工作,是為了分擔雙親的經濟負荷
,以及和男友共築未來,卻因被告一念之間的自私選擇,剝奪被害人未來美好人生的無數
可能。深愛著被害人的親人再也無法共享天倫之樂,對被害人的奶奶,家人僅能以被害人
「出國工作」的理由瞞騙。被害人母親更於審理中表達最大的願望是看見她洋溢著幸福的
笑容披上白紗,然而等來的卻是自己的女兒被蓋上白布,血肉模糊的躺在垃圾車旁。此外
,被害人男友身為垃圾車司機,於事故發生時親眼目睹女友遭撞擊之過程。從相關影像及
資料中,可以感受到其當下之慌亂、無助與痛苦,即使事隔至今,仍深受創傷影響,並持
續背負將女友介紹至清潔工作環境之自責與愧疚。
(五)被告已婚,與妻兒同住,兒子已經開始工作,女兒在台北讀大學,女兒學費來源為就
學貸款,被告自述一零七年自穩定的科技公司離職後,歷經投資失利、被熟識的朋友騙取
錢財,與妻子共同經營香酥鴨店,每月約有四、五萬元盈餘,仍將妻子名下的房產抵押二
胎借貸,導致生活陷入以債養債的經濟困境,以致案發前已有超過二百萬元的債務尚未清
償,被告被債務追著跑、承受極大財務槓桿壓力,這種長期的財務焦慮可能會讓人喪失判
斷力,顯現出他遇到壓力與衝突時,往往思慮不周、缺乏理性的自制力。
(六)被告於事故後在救護車上一再堅稱有找代駕,否認駕駛行為,拒絕在酒測單上簽名、
質疑警方之執法,並於初次筆錄中有表示不記得駕車及撞擊經過,雖然此部分與客觀證據
不符,但考量酒精作用及重大事故撞擊後,確有可能造成記憶缺損或認知偏差之情形,難
以認為被告是蓄意規避責任。被告自清醒後即自認行為造成之後果,配合調查,使案件事
實得以迅速釐清,節省司法資源,並考量被告並無酒後駕車前科、案發前確實有使用代駕
的紀錄,此部分應作為有利於被告量刑參考。
(七)被告於本案發生後雖遭受羈押迄今,惟可自由通信,但直至審理程序中方首次向被害
人家屬表達歉意,且至今未就所致損害賠償分毫,僅表示願將獄中工作所得作為賠償金,
若服刑完畢會再努力工作分期賠付被害人家屬。然而,考量被告今年已經四十八歲,在面
臨長期徒刑出獄後,縱然以體能極限奮力工作,賠償計畫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清單」。
被告雖然在法庭上表現出悔意,但他彌補遺憾的能力在現實面前顯得極其匱乏。
而如果要走所述的犯案模式,必須說的是:
一、這將不會是單純的「過失致死」這樣簡單,相反的會直接升級到「殺人」這一層級,
同樣走國民法官審理程序的話,未必能得到同等的輕判(且也沒有「義憤殺人」的減
刑空間)
參考: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一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他人所實施之不義行為,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公憤,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且非祇以被害人先有
不正行為為已足,尚必該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之情形,始能適用
(本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一五六號、二十八年上字第二五六四號判例要旨參照)。
以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三號刑事判決
按諸通常情理,身心正常人之萌生殺人決意,皆有其原因或動機,此與判斷行為人是
否確具殺人故意,至有關係,自應於有罪判決明確認定,詳敍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始
足資為適用法律之基礎。
二、說第(五)點至第(七)點是否為「裝可憐」的表現,這已經不重要了,只能請檢察官研
擬是否要指摘因該部分而減刑之處置不當,並提起第二審上訴
縱使多有不滿,人生歲月畢竟有限
因此除了循正當法律手段解決之外,最好不要胡思亂想(甚至想到不恰當的方法),且付
諸私刑是不會對整件事帶來任何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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