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桃園奪命毒蟲3月才判刑!法官竟認「吸毒對他人無重

作者: skilong   2026-06-12 13:21:45
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記者沈繼昌、邱中岳、莊智勝/桃園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桃園奪命毒蟲3月才判刑!法官竟認「吸毒對他人無重大明顯實害」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惡劣毒蟲張紘愷(30歲)昨(11日)晚間8時許吸食安非他命後駕車上路,拒絕警察攔檢
並沿路蛇行、闖紅燈狂飆,最終於敏盛醫院前失控,撞死侯姓、葉姓2名行人,連自己也
重傷不治。據了解,張紘愷吸毒前科累累,曾送強制勒戒,但執行完畢後又吸毒、販毒遭
逮,今(115)年3月因此遭判刑;惟新北地院法官在量刑時,竟認為毒品犯罪危害「多以自
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考量犯後
態度後予以減刑,孰料判決短短3個月後,張紘愷即毒駕肇事奪命,對比法官量刑看法,
相當諷刺。
判決書指出,張紘愷自107年就有吸毒紀錄,111年還因施用毒品遭逮,並遭新北地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經強制治療後認定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因此於112年3月13日執行完畢
釋放,詎料張紘愷仍不知悔改,於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於114年8月14日又再度施
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遭逮,同年同月13日晚間8時許還在桃園市交易依托咪酯煙彈遭警方
查獲,當場扣得毒品煙彈4顆、手機等證物,因此遭警方逮捕帶回,並依法起訴。
針對施用二級毒品部分,新北地院法官在量刑時認為,張紘愷在勒戒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但考量張在販毒案件警詢時,主動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情事,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此外,法官認為,張紘愷遭勒戒後理應之所警惕,並遠離毒品戕害,然卻仍漠視法規禁令
,再次施用安非他命,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但法官考量,「施用毒品犯罪所生
之危害,多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
害」,又施用毒品者多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
質有間,衡諸張嫌犯罪動機,且警詢、偵查中均坦承的犯後態度,及過往吸毒前科、僅國
中畢業、從事科技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減刑後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得易科罰金。
▼檢察官今上午重返事故現場勘驗。(圖/記者邱中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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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醫生判斷錯誤出人命要判刑
法官判斷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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