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11 20:10:58※ 引述《sukiya (sukiya)》之銘言:
: 記者詹雅婷/綜合報導
: 馬來西亞一名22歲男子承認受色情影片影響,三度性侵年僅13歲且患有智障的繼妹,導致繼
: 妹懷孕33周。針對此案,法官裁定被告3項罪名成立,累計監禁39年、鞭笞11下,刑滿後還
: 須接受改造輔導與警方監督。
: → Norme: 馬來西亞居然沒有罪犯保護網 49.214.9.216 06/11 18:42
實際上不能這樣講(畢竟都有黃明志的借鏡,明明「毒品檢測呈陽性」,卻還能獲得無罪
開釋,當時已經淪為話柄了),且得提一件事
和台灣的制度不同(要確定證據已經充分了,才可以偵結起訴),馬來西亞的做法是在延
長扣留(羈押)期滿前,必須決定是要起訴或放人;且扣留期間每次都不能超過七天、以
兩次為限(國安相關案件除外)
而就算只有初步表面證據,在起訴後仍可繼續既有未結的偵查程序,並視需求隨時提報給
法庭做審查。
說回這案件本身,基本上:
一、犯罪事件不接近,因此不適用「同時執行」(只執行刑期最長的);等同這位被告的
年輕時光都是在監獄渡過
二、被告在被逮捕前,是一位賣糕點的小販;在法庭上沒有聘請律師來辯護(且以本地的
司法制度而言,沒有「強制律師代理」這件事)
這個案件的情況,基本上很簡單
既然被告已經認罪,法官的工作也很輕鬆,只需要考量求情內容即可(只是以此案而言,
程度太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