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黃山料的出版社開吉!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11 10:45:18
※ 引述《usong (幽爽)》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SR7gxaG.jpeg
: 至從大尾油土伯多米多羅拍片銳評黃山料的書後
: 成為網路上最新的流量密碼
: Threads上一堆評論多米多羅
: 評論黃山料
: 評論多米多羅評論黃山料
: 有些可能用詞稍微偏頗一點
: 現在踢到鐵板了!
: 黃山料的出版社開吉了!
: 你大家小心一點!
: https://i.imgur.com/Nq8WCwA.jpeg
: https://i.imgur.com/8Ghy4dE.jpeg
設法理解了一下整件事的背景:
一、評論的對象書籍似乎無特定對象,只是籠統囊括為黃山料曾撰寫、由該授權出版社發
行的書籍
二、至於提告的「名義」,觀察該聲明內容,似乎沒有明確指摘;但如果是出版社辦理,
很有可能以「當事人不適格」了結,而如果是作者本人告訴,則也要在瞭解脈絡後,
判斷是否達到起訴、判刑門檻
又查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零九五號刑事判決: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
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
制。又司法院釋字第五零九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
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
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
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
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
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
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
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
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
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
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
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
生活經驗觀之,即應認為其有惡意。
以及最高法院一零九度台上字第二四四九號民事判決:(假如出版社或其本人有意提起損
害賠償之訴訟)
按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且其中之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
障;而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固亦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監督。然為兼顧
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新聞媒體就其言行之報導,仍應負查證之注意義務,僅注意程度較
為減輕而已。倘在報導前未經合理查證,或經查證所得資料,無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
而予報導,致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使公眾人物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仍可構成侵害
他人名譽權,而應負賠償責任。
從「多米多羅」的情況來看,顯然的似乎沒有把當時新北地院第二審民事判決的「苦口婆
心」聽進去,仍在發表狂妄的言辭中...
彼時的說法:(已知「免賠」確定)
本院於本案中,雖認定上訴人本件所為尚未達性騷擾之程度,惟此係以本案事發當時之情
境所為之客觀判斷。兩造於本案訟爭之後,堪認被上訴人已經明確表達出拒絕上訴人再以
灰色地帶大開性別玩笑的態度。……爰勸諭兩造應尊重我國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性別
平等之法律秩序,勿於嬉謔之際誤觸法網,附此說明。
在換了個場合後,就再搞事了
萬一真的被該關係人告成,上法院辯駁會好看嗎?
而順帶一提,今年二月還有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智易字第三十一號刑事判決,雖然是涉及
Vtuber角色「Lily/哩哩」的著作權侵權訴訟(被惡意用於其他二創作品中),但按照辯
詞所言:
我並無侵害告訴人本案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意思,當時將本案著作改作成本案改作圖片之
用意只是好玩,也是參考迷因梗圖去改的,指的是兩個志同道合之人感情很好,故做出親
密行為,但並非影射告訴人關係複雜。我將另一個角色「伊理」與本案著作創作在一起係
因原本這兩個角色就有合作直播過,算是很親近的角色人物。
【辯護意旨】
被告與告訴人間於一一一年間因同為YOUTUBER「多米多羅」粉絲而相識成為網友,被告前
有經告訴人同意得改作本案著作,被告亦有多次無償幫告訴人改作本案著作後作為頻道營
利使用,被告並非未經授權而改作。再由被告利用本案著作之目的、性質觀之,被告改作
行為非具有營利性之商業目的,僅出於單純分享目的。並未完整利用本案著作權全部,對
告訴人影響較小。被告所改作之本案改作圖片與本案著作之畫風不同,被告參考本案著作
之比例僅有五%,主要是參考迷因梗圖,對於告訴人潛在市場並無替代效果,亦無影響商
業利益。
看來「多米多羅」還真害人不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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