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療險理賠 台大院長也不滿「開個檢查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10 13:20:55
※ 引述《loutt (loutt)》之銘言:
: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 國內舊有的醫療險,理賠規則常設定不住院就不賠,造成醫院、患者兩頭都抱怨,完全跟
: 不上醫療進步的速度,金管會今(10)日邀集保險業者開會,全面檢討醫療險理賠規則。
: 台大醫院院長余忠仁也發話,直批有些保險「開個檢查也要求住院」、「一點道理都沒有
: !」造成臨床困擾很多,盼突破這一點,全面檢討。
: 推 magamanzero: 妳不要讓他住 難不成牠還能強迫你? 60.248.126.193 06/10 13:06
只怕意思就是,以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零號民事判決的角度而言,還需要
設下「重重把關」,才能順利投保
該判決要旨略以:
按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立法目的乃保險制度中「最大善意」、「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
」基本原則之體現,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其未告知或不實說明之事項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且與保險事故發生有相關聯時,縱使保險事故已
發生,保險人仍得解除契約,使保險契約溯及締約時失其效力。又保險人所臚列要保人及
被保險人應告知之事項,為保險人檢視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判斷其有無進一步接受體檢之
必要,進而決定是否拒絕承保、延期或附條件承保、正常承保,及如予承保其保費金額高
低之重要考量因素,故判斷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是否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
於危險之估計,尚非僅以被保險人所發生特定危險與該應告知事項間之因果關係為斷,尚
應斟酌對價平衡、最大善意及誠信原則是否遭到破壞而定。
再者,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所規定之關聯性,在解釋上須考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可能心存僥倖,儘量隱瞞應據實說明之事項,致保險人無從憑以作為危險之估計及保險費
之計算,圖使原本為保險人所拒絕承保或須加費承保、附條件承保之危險,得以較低之保
費、無加註除外之條件獲得承保,一旦事故發生,即令與不實說明事項有關,充其量保險
人至多亦僅可解除契約;如果兩者並無關係,被保險人即可達到以較低之保費,從原本須
繳更多保費或根本不為保險人所承保之保險中,獲得保險金補償之目的,當非立法本旨。
而以這邊所提的狀況而言,無非是要增加負擔而已
畢竟:
一、在新冠病毒爆發後,關於醫療量能的事情就一直備受關注;然而如果保單條款有列明
「須住院」之類的,就是增加義務以外的要求
二、按照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民事訴訟情形來看,很多都是保險公司自行詮釋到完,當事人
(即要保人)要為自己爭取權益時,面臨的法律挑戰很多;且加上愛玩文字遊戲的非
少數,面對這種情況時必須謹慎應對
基於這種刻板思維的作為,總要順應局勢而改變
姑且不說國外的實例,在醫院不勝負荷的情況下,還要求「應有住院記錄」才能請領保險
金,這根本讓人迷惑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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