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azan (僅供åƒè€ƒ)
2026-06-09 23:10:401.媒體來源:
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
張文川
3.完整新聞標題:
名嘴姚惠珍挨批「醜人多作怪」 提告小草求償敗訴
4.完整新聞內文:
名嘴姚惠珍3年前在政論節目上,和時任民眾黨發言人吳怡萱為了「女僕」議題鬥嘴,引
來小草在網路圍攻姚,游姓網友至姚的臉書留言批評「噁心至極的媒體人」等,姚惠珍認
為對方無理謾罵且侮辱女性,致使她內心創傷、名譽受損,控告游男求償10萬元;台北地
院簡易庭認為,閱覽者會自行判斷,其言詞雖尖酸刻薄但尚未達到無端謾罵的程度,判姚
惠珍敗訴。
本案起於姚惠珍於2023年12月6日、總統立委大選前1個月,參加壹電視「狠狠斗內幕」網
路節目錄製時,與吳怡萱就「民眾黨都是公主與王子,沒有女僕」議題發生爭執,姚惠珍
主張,她的本意是指民眾黨沒有重視基層組織、沒有人願意去做現場較為繁重的工作、沒
有人願意做女僕等問題,但被吳怡萱將問題移轉為「姚惠珍說我是女僕、姚惠珍看不起女
僕」,導致民眾黨支持者競相對她無理謾罵。
姚指控,游男到她的臉書頁面,在她的文章下留言「說錯了吧,不是開台女神,是開台老
女人,現在在電視上看到你的臉,整個不舒服又噁」、「12/6狠狠抖內幕我看了,只能說
醜人多作怪,妳自己當天講話也是咄咄逼人,還在那邊靠北人家是公主女僕什麼的,妳自
己才是噁心至極的媒體人吧,和吳子嘉半斤八兩,整個讓人想吐」。
姚認為,游男的言詞是針對她身為女性、難以改變的個人條件攻擊,致使女性在社會結構
上的不利地位更為弱勢,她雖是公眾人物,但游男的文字並非評論她的專業政治評論內容
,而是針對她的女性身分予以羞辱、人身攻擊,已逾越言論自由範疇,使她的臉書親朋好
友及粉絲共見共聞,侵害她的名譽甚鉅,使她內心創傷難平,因此提告求償10萬元。
游男反駁,他看到姚在該節目中多次不理性訕笑攻擊吳怡萱,用輕蔑態度說民眾黨是作繭
自負的繭居族、說民眾黨每人都是公主王子、指責民眾黨為何都沒有女僕與長工、影射在
黨裡面做事的是狗,「狗」字還故意加重語氣。
游男認為,姚惠珍身為資深新聞媒體人和媒體評論員,本應保持客觀中立立場評論時政,
卻以不理性、情緒性字眼攻擊她不喜歡的政黨、總統候選人和來賓,他的留言是在回應姚
這些行為,並非故意攻擊。且姚告他刑事公然侮辱,也已獲桃園地檢署處分不起訴確定。
法官審理後認為,游男是因不滿姚惠珍在政論節目上的政治評論而表示其意見,是對具體
事件的個人價值判斷,閱覽者可知道他發表文字的表意脈絡,尚非無端恣意謾罵,並非以
純粹污衊人格為目的;人是否年輕、美醜,是屬個人主觀的判斷,與人格優劣沒有必然關
聯,其用語縱使尖酸刻薄,足以令人感到不快,但應未貶低姚女的社會、人格評價。
判決指出,游男在姚臉書發表評價姚言論的文字,勢必也會受到社會大眾的「再評價」,
閱覽者和社會大眾自有判斷,未必會認同游男對姚的評價,閱覽者可自行判斷他的言論是
否持平,游的言論屬表達個人意見的自由範疇,不能僅因使用貶抑、負面用語即認定侵害
名譽權,故駁回姚惠珍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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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裁判字號:臺北簡易庭 115 年度北小字第 5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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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