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08 18:31:15※ 引述《chean0507 (chean0507)》之銘言:
: 記者許宥孺/高雄報導
: 高雄市日前才發生資深教師墜樓,沒想到一名網紅林姓國小教師疑似也因不堪遭檢舉、接
: 受校事會議調查,在臉書發文問「XX國小最高的建築樓層是幾樓?」教師團體日前指出,
: 林姓教師被市府大陣仗「強勸」至凱旋醫院住院,貼文引發教育界關注。衛生局則澄清,
: 護送就醫過程均經林姓教師本人及其家屬同意,住院期間也並無身體約束情形。
包括某篇「懶人包」文,目前已經看過了
一如早前所說過的,這全都是「現代的孩子被寵壞了」的結果,會搞成「很難教養」根本
不值得意外
還願意投身這事業,只能說真的很有耐心...
不過這也總不能代表已經到達一定要放棄的地步
以這個「強勸住院」的說法而言,涉及的法律條文似乎以《精神衛生法》為主,如果對這
判定有不服,只能向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舉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一五年度家提抗字第一號民事裁定
其中提到:
二、法律規定及說明:
(一)精神衛生法所稱之「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
,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
,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
構辦理住院;嚴重病人若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主管機關所指定之精神醫療機
構得予緊急安置並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
意見,仍拒絕接受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現行有效之精神
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至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另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
法院聲請提審;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
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得以裁定駁回之;抗
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得依提審法聲請提審之前提,須「
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及「被逮捕、拘禁人尚未回復自由」,始得聲請提審
。倘受逮捕或拘禁人已回復自由,法院事實上無從提審,為避免進行無實益之程序,應以
裁定駁回提審聲請(提審法第五條立法理由參照)。基此,受逮捕或拘禁人如於聲請提審
遭法院駁回後,已回復自由,縱有提出抗告,抗告法院應本於上開立法意旨,應認抗告無
理由而予駁回。
反正不管怎樣講,這全都是各執己見的僵局
在任何一方都不願意退讓的背景下,實在很難再有可以妥善解決糾紛的指望,走到要動用
司法資源解決也不會讓人覺得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