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04 18:38:37※ 引述《sukiyasuica (suica)》之銘言:
: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 世新大學5月30日舉行畢業典禮,校長陳清河在致詞時提及,若時間、情緒與身體沒管理好
: ,「我告訴各位,趕快結束自己,這世界沒有你存在必要」引發爭議。世新大學今(4日)
: 回應,校長本意是希望學生面對未來職涯挑戰時,能在工作與生活間取得平衡,照顧好身心
: 健康,對於引發外界不安疑慮,校長表達予理解與尊重。
: 推 shioulanyu: 這算霸凌嗎 106.64.144.101 06/04 16:29
更像是鼓吹違反《自殺防治法》吧...
按照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是可以處罰鍰、且得命令該當事人「為必要之處置」,以防止
這種言論蔓延下去
畢竟以善意者的角度來思考,這已經符合「誘導」的標準了...
至於「霸凌」部分,要證明恐怕有很高的難度
畢竟:
一、類似(主要是校長為類似行為者)案例不多
二、須謹慎的是,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六二九號判決揭示:
關於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程序,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訴訟法並未準用或適用刑事訴訟
法學理上所稱「傳聞法則」相關規定,性平法或其授權訂定之防治準則有關校園性騷
擾事件之調查程序,亦缺乏此等相關規定;性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則於但書定明「
應避免重複詢問」,以保護被害人免於一再受詢造成二度傷害(該但書立法理由參照
)。至於性平法同條項前段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事件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則在賦予其等聽審權之正
當程序保障,並非強令當事人尤其被害人應到場陳述意見。是故性平會對於校園性騷
擾事件,參酌被害人或相關證人於其他調查程序所為之證述,及其他職權調查證據之
結果,足資認定校園性騷擾事實之存否,未再通知被害人等到場證述者,難謂其調查
程序有所違法。況行政訴訟程序中關於校園性騷擾事實之認定,性平會調查報告本無
判斷餘地,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結果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定遭解聘教師確有性平
會所調查確認之校園性騷擾行為者,就其事實認定而言,即無違法瑕疵可言。
從而要推論為「霸凌」,太遠了
但這也未必代表該校長可以安然無恙,如果有學生因為聽聞該段致辭而有微言,得要小心
是否會投訴到教育部,要求展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