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6-01 22:27:07※ 引述《pigpigcom123 (jkk01)》之銘言:
: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
: 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過,近日則有網友提議,不論是學校還是職場,都應
: 該取消生理假,因為生理期只有幾天,且根本不會痛,喝熱水就能緩解。此提議曝光後,
: 在網路上掀起熱議。
: → Bookhsu1227: 這個假本來就性別歧視 要放就一起給 124.6.10.19 06/01 21:19
在說下去之前,得先提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判字第一一四號判決的說法:
(一)按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
,予以特別之保護。」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
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性別工作平等法即係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制定
,為促進工作平等,該法第十四至第二十條規範了生理假、產假、流產假、安胎假、陪產
假、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津貼制度、哺乳時間、育嬰減少工時及家庭照顧假等各項措施。
其中,基於女性生理上特殊性之生理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係規定:「女性受僱者
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
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至前揭
請假之證明文件,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原規定依第十四至第二十條請假,必
要時雇主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嗣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
意旨,於一零三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受僱者依第十四條規定為申請生理假,排除雇主得要求
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即現行「受僱者依本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
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二)次以,對法規之解釋,應在法規文字之可能含義中,探求適合於具體生活事實之含義
,據以處理具體事實之決定規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僱者依前七條之
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
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立法理由已載「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有請求生理假
、產假、流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哺乳假、減少工作時間、調整工作時間或家庭照顧假
等,而有不利待遇」等語,佐以生理假是促進工作平等的措施之一,因此,女性受僱者為
生理假之請求時,僱主將生理假視為缺勤而影響請假者之全勤獎金、考績,固屬不利待遇
,僱主以探究隱私方式,使請生理假手續變得極為困難,明顯阻礙女性受僱者生理假之申
請,本質上也是一種不利待遇,縱無涉獎金及考績,解釋上乃屬前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之其他不利處分,方足以落實促進工作平等之規範目的。……
除非主張是要刪除《性平法》這個法律,不然這個連署本來就是笑話啊!
然後如果也給男性同等待遇,實務上:
一、除非存在極為罕見的狀況(且有醫療診斷證明),否則一般上男生不太可能會經歷月
經期
二、「生理假」的目的是考量「母性保護、家庭照護需要」而設(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
上字第二七八四號判決意旨)
因此未必來得實用,這種還是個案考量就好了...
從而思考有關提案,基本上除了「無理取鬧」之外,不曉得該如何評價了
而且「喝熱水就能緩解」之類的話,這位發起人的生物學老師(或更淺層一點,科學相關
專業)快要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