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5-30 13:04:42※ 引述《maki810711 (癡情玫瑰花)》之銘言:
: 欸欸
: 小弟有個疑問啦
: 常常看到國營事業被罵
: 什麼虧錢啦
: 效率差啦
: 人很多啦
: 年終還照領啦
: 可是奇怪的是
: 如果真的那麼不會賺錢
: 政府幹嘛不乾脆放手給民間做?
: 像電力 水 郵政 鐵路 這些
: 照理講公司經營就是要賺錢吧
: 結果國營事業常常變成政策工具
: 電價不能漲太快
: 油價不能漲太兇
: 偏鄉也要服務
: 賠錢路線也不能停
: 最後虧損又全民買單
: 但反過來想
: 如果全部民營化
: 民間老闆一定先砍不賺錢的地方
: 偏鄉沒人要服務
: 該漲價就漲價
: 到時候大家又罵政府不管民生
: 所以國營事業到底是必要之惡
: 還是根本就是政府拿來養人跟壓物價的工具?
: 有沒有
: 國營事業明明不賺錢,政府還要一直主導
: 的八卦?
不如思考:
會由政府或其直屬企業經營的,大多都是獨占事業(monopoly),舉凡水電、瓦斯、鐵路
等基本服務都屬之
如果政府方面不負責主導,沒有人會想要去推動。
而且都說「無利可圖」了,難道可以期待藉由轉軌(讓民營/私營公司負責管理),就會
有轉虧為盈的空間嗎?
再者,走商人的思維的話,除非城鄉差距已經拉近、沒有那麼明顯(都一樣發達),否則
他們叫苦連天時,有想過誰(或哪個單位)來負責嗎?
按:
一、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七七六號判決
公平法對於事業具獨占地位並未於結構面上予以禁止,僅禁止濫用獨占地位之行為,但對
於數事業間透過結合方式減少現存競爭或潛在競爭者間之競爭,使市場競爭結構發生變化
而有限制競爭之疑慮者,則要求事前須向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藉由主管機
關必須在同法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定異議期間內,及時審查結合是否產生顯著限制
競爭之不利益,及其結合是否並無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
之不利益」等情事,迅速作成禁止其結合或附加條件或負擔同意其結合之合法決定,否則
事業即得逕行結合之機制,對足以產生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之市場壟斷力量之形成,進行
市場結構面的預防性監督管制,以維護自由、公平之競爭秩序,依此促進消費者福利及經
濟之安定與繁榮。
二、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上字第八二四號判決
聯合行為之構成要件為:
⑴行為主體係具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
⑵透過合意方式(意思聯絡),即指事業間具有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⑶事業間之合意係對商品或服務之價格、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
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予以決定;
⑷聯合行為對市場之影響: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
所謂「足以」影響市場功能,解釋上僅需事業所為之共同行為,在客觀上有影響市場供需
功能之危險為已足,非以市場供需功能實際受到影響為必要。且與合意內容有無法律上拘
束力,合意後有無實際執行或事業是否因聯合行為獲得實際利益無涉,是聯合行為所要求
之限制競爭效果的程度,僅具危險性即足。
聯合行為之上開要件中,有關「行為主體係具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及「須足以影響生產
、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部分,須界定相關市場始得認定事業是否為同一產銷
階段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事實,且該事業間如透過合意而為上開限制競爭之行為時,該行
為是否足以影響相關市場之供需功能。所謂相關市場,係指經濟學上之競爭圈而言,因商
品替代性之廣狹、商品銷售區域之不同而解釋其區域或範圍。界定相關市場應綜合產品市
場及地理市場加以判斷。產品市場係指在功能、特性、用途或價格條件上,具有高度需求
或供給替代性之商品或服務所構成之範圍;地理市場係指就結合事業提供之某特定商品或
服務,交易相對人可以很容易地選擇或轉換其他交易對象之區域範圍。在考量產品市場、
地理市場外,並得視具體個案,衡量時間因素對於特定市場範圍之影響。
從而,有人想接手經營的話,就沒有這個問題
反之,就算政府鬆手了,也不會有人想進場投資,這事實一定要先搞清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