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5-29 11:30:18※ 引述《firetfd119 (gogogo)》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ralLOGt.jpeg
: 看這件在上訴中,依照高院高虹安判例,這不算貪污,這是彈性勻用。
: 藍白大獲全勝,助理位置還有缺嗎?
: ※ 引述 《JioJoin》 之銘言:
: : 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 : 國民黨台南市議員蔡淑惠涉詐領助理費案,台南地檢署去年9月偵查終結,認為蔡淑惠等4
: 人
: : 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以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依
: 法
: : 提起公訴;蔡淑惠坦承部分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共533萬1012元,今(12)日台南地
: 院2
: : 時30分宣判,將她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給予緩刑5年。可上訴。
結果上訴的一方是檢察官,而且只針對「量刑」部分
而臺南高分院昨天已經判決「上訴駁回」了(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三號),具體理
由略以:
【上訴意旨】
一、檢察官質疑蔡淑惠不符自白減刑要件:檢察官認為被告蔡淑惠於偵查中並未完整交代
招募人頭助理、浮報薪資及款項運用之分工細節,且一度將責任推給已故助理郭瑞珍,導
致偵查延宕。雖於偵查最後表示「我都承認」,但面對細節仍推稱不知,難認符合貪污治
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之自白要件。
二、檢察官質疑被告三人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顯有未當:檢察官指
出,本案被告三人行為不法期間長達四至十二年、詐領金額高達五百三十三萬餘元,情節
重大。且被告蔡淑珠、許錥渟於案發後有積極串供或連繫分工之行為;蔡淑惠身為多屆民
代更應律己守法,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原審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實屬輕縱。
【法院論斷】
本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恰,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理由及法理論證如下:
一、關於被告蔡淑惠符合「偵查中自白」減刑規定部分:
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所謂之「自白」,係指對犯罪
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含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為肯定供述。若被告未能詳細交代細節
是因記憶模糊或分工導致「無法掌握」各項細節,而非刻意欺瞞或歪曲事實,仍應成立自
白效力。
查被告蔡淑惠於一一三年八月六日即具狀表明願就貪污罪部分自白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
雖在最後一次偵訊面對檢察官提問細節時回答不清楚,但她已明確表示「我尊重檢座調查
,我都承認」,且於兩天後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五百三十三萬一千零一十二元。再對照
經查證人(前夫及助理)證詞,服務處之帳務與助理聘用多由已故助理郭瑞珍對接處理,
蔡淑惠平日因問政與選民服務繁重,對細節不知情尚符常情,非刻意隱瞞或歪曲事實,亦
非意圖遮掩真相或減免罪責。其表示認罪之主觀意思明確,原審認符合法定要件依法減刑
要無違誤。
二、關於被告三人應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部分:
刑法第五十九條係調和「法重情輕」之失衡現象所為酌減其刑之規定。依最高法院實務見
解,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
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
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不宜單純、機械地以犯罪期間長短或詐得款項數額,即排
除適用可能,仍須全盤考量犯罪之背景環境、動機、目的、手段與不法利益流向等情狀。
本院審酌被告三人於本案虛報未實際聘用助理或報支不實而向議會申領公費助理補助費之
行為,固該當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之構成要件,所為至無足取,應予非難;
然渠等行為不法之內涵,究與一般公務機關人員將其所執行職務之內容對外作為與他人利
益交換之標的迥然不同。再依卷內證據顯示,本案公費助理補助費之主要流向為支應蔡淑
惠私聘助理之薪資,及維持服務處運作之經費,無法證明被告三人純係圖謀己利而全數中
飽私囊。參以被告蔡淑珠、許錥渟僅聽從指示,居於次要地位且未獲取個人利益。被告三
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切勵自省,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是以原審判決據
此認為被告三人所為容有情輕法重之處,乃援引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尚非無據。
至於「彈性匀用」什麼的,因為雙方都沒有針對事實部分重新爭執,所以不是這件上訴案
的審查範圍
且聲明質疑的部分,反而是「減刑」(包含緩刑),而法院認為沒有任何不當,所以決定
維持現狀。
這基本上跟高虹安的情況不一致,沒必要混為一談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