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前台南副市長之子吸金逾億一審判7年10月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5-27 18:32:25
※ 引述《poeta (鍵盤詩人)》之銘言:
: 中時 洪榮志
: 民進黨前台南市副市長顏純左的么兒顏大鈞,假借父親在地方上政商關係良好的名號,對
: 外招攬投資,甚至大言不慚地佯稱「賴清德是我乾爹」,瘋狂吸金逾1.1億元,用以支應
: 其豪奢生活與沉迷賭博的無底洞。台南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重判7年10月,全案上訴二審
: 後出現驚人逆轉,台南高分院27日上午宣判,改判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5年。
: 推 shikao: 哇 法院認證免還錢 27.247.36.81 05/27 10:50
不是喔,不是這樣子
按照臺南高分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九號、第二三零號(併案判決),檢察官、被告
都有上訴,都只針對一部或全部量刑
而根據通稿說法,雙方上訴意旨略以:
【檢察官部分】
被告自一一二年一月十日至一一四年四月十二日間,以其父親曾任臺南市副市長之特殊背
景身份以及佯稱「賴清德是他乾爹」之惡劣手法施行詐術,先後向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
、呂佳益詐得鉅款,造成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龐大損失,濫用告訴人李盛雄之
信任,更嚴重損及政府機關與公眾人物之聲譽,東窗事發後,更失聯、搬離住處,甚至企
圖搭機出境逃亡,未曾對其犯行表達過歉意,雖坦承犯行且曾表達洽談和解之意願,卻避
不見面,未與告訴人呂佳益、李盛雄達成和解,調解程序中表示僅願賠償告訴人梁淑惠七
百六十五萬元,原判決所處之刑顯與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所受之損失差距甚大
而量刑過輕。
【被告部分】
被告以其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鐘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被告賠
償金額加上先前清償之本金與給付之利息,告訴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鐘實際未受有高
額損失,被告與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亦已調解成立,並賠償第一期款項,告訴
人六人均同意對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准予撤銷原判決,
從輕量刑,並諭知緩刑。
判決理由要旨:
一、原審就附表一編號三、五、六犯行部分,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與告訴人李盛雄、
梁淑惠、呂佳益分別以賠償四百八十萬元、一千二百萬元、七百四十萬元調解成立,被告
並依約支付第一期款項分別為一百二十萬元、三百萬元、二百萬元,其餘款項被告與告訴
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均同意被告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分期給付,告訴人李盛雄、梁
淑惠、呂佳益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此部分量刑因素已有重大改
變,與原審審理時不同,被告指原判決此部分所處之刑過高,即有理由,本院就附表一編
號三、五、六部分撤銷改判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一年六月、一年四月。至於檢察官上
訴認原判決量刑過輕,則因被告已提高賠償金額,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均能接
受被告所提出之賠償額度,雙方調解成立,被告為表還款誠意,先支付高額之頭期款,後
續分期期間亦不長,每月還款金額不低,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願與被告和解,
同意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顯無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逃避責任等情形,檢察官上訴無理由

二、另被告雖與告訴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鐘和解,並依約給付完畢,然和解及賠償僅
係刑法第57條科刑規定其中一款應審酌事由,法院仍須就被告其他科刑事由一一審酌,而
非被告一有和解及賠償情事,即可置其他科刑事由於不顧,一昧輕縱被告。又告訴人陳俊
郎、張勝傑、陳素鐘所簽立和解書上雖記載願意寬諒被告,並以該和解書請求司法機關從
輕量刑或給予緩刑,並非因此即拘束法院之量刑,也非告訴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鐘嗣
後不得再對量刑表示與和解書不同之意見,原判決說明考量告訴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
鐘於原審審理時表示之科刑意見,難認有所違誤。再者,告訴人陳俊郎、張勝傑、陳素鐘
遭被告詐騙之金額甚高,被告犯行造成損害非輕,原判決就附表一編號一、二、四所處之
刑未逾法定刑度,亦無依據明顯錯誤之事實據以量刑,或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比例
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尚難因此認原判決違法,被告指摘此部分量刑過重,並無理由,
此部分上訴予以駁回。
三、本院就撤銷改判及駁回上訴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因被告已與全部
告訴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且有部分告訴人已賠償完畢,另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
亦已支付第一期賠償款項,足見被告有悛悔實據,被告又無犯罪前科,符合緩刑宣告之要
件,六名告訴人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本院認為適宜就被告所處之刑,併予宣告緩刑
五年,且為保障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尚未獲得之賠償款項日後得以取償,督促
被告依調解內容按期履行,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依附表二所示給付方法,支付告訴人李盛
雄、梁淑惠、呂佳益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被告如違反於緩刑期間內履行本判決所諭知如附
表二所示賠償告訴人李盛雄、梁淑惠、呂佳益損害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
緩刑宣告。
附表一:
1.陳俊郎
第一審:顏大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審:上訴駁回。
2.張勝傑
第一審:顏大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
第二審:上訴駁回。
3.李盛雄
第一審:顏大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第二審: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顏大鈞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
4.陳素鐘
第一審:顏大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審:上訴駁回。
5.梁淑惠
第一審:顏大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第二審: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顏大鈞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6.呂佳益
第一審:顏大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第二審:原判決關於所處之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顏大鈞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附表二:(為附帶負擔條件,均為賠償金額部分,略)
看來是主要刑期較長的,因為條件已經較第一審不同,所以才大幅減輕
不過這似乎是在有「支援」的情況下,才得以讓被害人盡速獲得完整賠償,只怕就是要準
備對副市長本身「嚴查」的時候了...
(附帶一提,此案已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合議庭組織:審判長法官張瑛宗、陪席法官黃裕堯、受命法官李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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