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oshilin (明明可以靠臉吃飯)
2026-05-26 20:35:12網路查到的要符合四個法定要件,很好奇,
這個恐嚇有通知到賴清德了嗎?
然後賴清德有說他怕到了嗎?
還是這四個法定要件只是網路假新聞?
要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並非任何人主觀覺得害怕就能成立,必須同時滿
足以下四個法定要件:
1. 特定的威脅內容(五大法益):
威脅的內容必須明確針對被害人的五種特定權利,包括:
生命: 威脅他人生死(例如:「我要殺了你」、「讓你活不過明天」)。
身體: 威脅傷害他人軀體器官(例如:「打斷你的狗腿」、「讓你斷手斷腳」)。
自由: 限制他人的行動或意志(例如:「把你關進狗籠」、「讓你出不了門」)。
名譽: 威脅毀損他人社會評價(例如:「把你的外遇醜事公諸於世」、「讓你身敗名裂
」)。
財產: 威脅毀損他人財物或利益(例如:「砸爛你的車」、「去你公司鬧讓你丟工作」
)。
2. 惡害通知的傳達:
行為人必須將恐嚇的內容傳達給被害人,無論是透過面對面直接言語、書寫字條、傳送通
訊軟體訊息,或是透過第三人轉達,只要被害人確實接收到此威脅訊息,即符合「通知」
的要件。
3. 致生危害於安全(心生畏懼):
此為恐嚇罪的結果要件。只要被害人接收到訊息後,心理上產生了不安全感與恐懼感即可
成立,不以客觀上真的發生傷害結果為必要。也就是說,即便行為人實際上並沒有付諸行
動,但只要讓對方害怕了,罪名就有可能成立。
4. 符合「一般社會觀念」的客觀判斷:
法官在審理時,不會僅憑被害人單方面的「我覺得害怕」來定罪。法院會考量「社會一般
觀念」,評估在相同的客觀環境、雙方關係以及事發脈絡下,一個普通人是否都會因此感
到畏懼。
※ 引述《kekeyoung (可愛羊)》之銘言:
: 清德」,因言論涉及恐嚇國家元首,遭檢警介入調查,檢方偵結後,依恐嚇危安罪嫌起訴
: ,新北地院審理,考量許男坦承犯行,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0日、緩刑3年,緩刑
: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