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5-24 13:20:46※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銘言:
: 記者曾健祐、林孟潔/連線報導
: 台中檢警二○一五年破獲台灣、印尼跨境詐團,主嫌徐敬智等近百人落網,六十四名台人
: 以被稱為「空中監獄」的專機遣返,轟動一時。案件起訴後,台中地院承審法官高思大花
: 十年才審結,徐等十名金主、幹部受惠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除判決曠日廢時惹議,
: 主文還記載錯誤,檢方已提上訴。本案四月一日宣判,高四月八日退休。
裁判資料的說法:(臺中地院一零四年度原訴字第四十二號判決,查到共有至少三份,這
邊直接整理主文)
被告姓名 宣告刑
第一部分:一零五年四月十三日
陳蓉萱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秉儒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呂美金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沈雄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許宸瑋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汪俊吉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曹倉銜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洪嘉得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志嘉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宏昇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聖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沈祐銓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楊宏仁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得學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鄭竣議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威志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黃祥鐸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峻銘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李恆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劉定文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建維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陳明章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朱汝沅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蕭又瑋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楊峻銘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第二審:參年貳月)
吳忠諫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第二審:參年貳月)
李佳倫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政燁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顏楷哲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賴建嘉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曾俊傑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柏旭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偉哲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楊詔凱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孟諭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第二審:參年貳月)
劉定雄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均澔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第二審:參年貳月)
第二部分:一一五年四月一日(有兩份,徐敬智部分為單獨作成)
徐敬智 有期徒刑拾參年
李麗雲 有期徒刑玖年
陳云蘋 有期徒刑伍年
朱宏喆 有期徒刑肆年
謝明秝 有期徒刑柒年
粘鋕輝 有期徒刑拾月
陳淑樺 有期徒刑拾月
陳賢桂 有期徒刑柒年
張群帷 有期徒刑貳年
林正量 有期徒刑柒年
看起來是「手下」部分因為案情簡單而先定讞(目前相信也已經執行完畢),至於「主腦
」部分則嚴重拖時間,結果還觸發《速審法》的「應減刑」笑話,這真的有點讓人沒話講
、只能不斷搖頭嘆氣...
再說這「應減刑」部分,法院的說法是:
按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
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
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
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七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於一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繫屬於本院,本院
審酌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並無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
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其等個人事
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之情形,乃肇因於大陸地區回覆本院文件遲緩致延滯訴訟多年,對被
告A41等九人迅速審判之權利之影響應屬重大,應依前開規定,就其等所犯各罪,均減
輕其刑。
結果是怪到中國方面去,但在一零六年新總統上任前,照理應該還有時間可以盡速進行交
流,不需要如此嚴重的延宕啊!
而說回高思大法官本身,更好笑的是另篇說法:
「高思大早年是司法改革派法官,一九九五年曾和現任大法官呂太郎等人發起『箱子還您
、獨立還我』運動,拒將卷證、判決送庭長,司法院因而廢止法官送閱制度。」
讓司法院頭痛,這更是導致司法體系敗壞的一部分事因,現在還要想治癒的話,難度根本
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