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沈伯洋用社維法借屍還魂數位中介服務法

作者: tobetwob   2026-05-14 09:18:09
看了提案名單,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 台北伯起 壯洋台北 也有看到名字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
提案人
李坤城
連署人
賴惠員 王正旭 王義川 吳思瑤 沈伯洋 陳 瑩 徐富癸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楚
茵 張雅琳 羅美玲 郭昱晴 黃 捷 劉建國 陳冠廷 鍾佳濱 王美惠 陳俊宇
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 19 人,鑒於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現行規定僅
限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予沒入,難收遏止行為人再有違反行為之效;另因仇恨性言論,
嚴重影響國人之團結;恐怖主義、境外敵對勢力之不當訴求對國家安全影響甚鉅,於公共
場所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是類言論,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有納管之必要。此外,言
論經網際網路之傳送,無遠弗屆,於網際網路公開散布或傳送前揭不當言論,亦有增訂相
關規定及處罰之必要,俾能要求相關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之業者配合採取限制瀏覽等措施,
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補充現行法規之
不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三、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
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得令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
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特定處置或措施,及不遵行該等處置或措施之處罰。(修
正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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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各位準備接受《數位中介服務法》,唷不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的正義鐵拳攻擊
吧!!!!!!
第六十四條之一 以網際網路
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
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
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
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
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
經會商法務部、數位發展部
、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後
,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
、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網
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以
下合稱網路服務提供者),
對該內容限制瀏覽、移除或
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
止服務之措施。
網際網路之內容有前項
情形,情節重大或為避免急
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者,內政部得逕令網際網路
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
或限制接取之處置,不適用
前項規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接
獲第一項命令之日起,將使
用者帳號資料及網頁內容保
留一百八十日,並依內政部
調取資料之通知,提供資料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遵行
第一項命令,而無正當理由
者,由內政部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
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
罰,並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
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
接取之處置。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
者不遵行第二項或前項停止
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命令,而
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按次處罰。
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第
三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
八十日或未提供資料,而無
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新
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提供資料者,並令其限期
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
處罰。
內政部依第二項及第四
項規定所為停止解析或限制
接取之命令,數位發展主管
機關、教育主管機關、通訊
傳播主管機關及科學技術發
展主管機關應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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