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第 1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法律沒有授權施行日,就以發布日為施行日
法規都明訂,部長也明知,還違背讓醫院得利。為何還有恃無恐。
因為告完後,誰管轄。
北檢呀
以後賴神又多一招,施行日無限大好了,這樣合憲嗎。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法律發布就生效,
沒有授權發布的施行日命令,根本無效力。
到時候就看著大家違法吧,
反正裁處期三年,再一起收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