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美法學教授談法輪功起訴思科案的重大意義

作者: lightwish (輝願)   2026-05-05 16:49:22
1.媒體來源:大紀元
2.記者署名:韓江
3.完整新聞標題:
美法學教授談法輪功起訴思科案的重大意義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epochtimes.com/assets/uploads/2025/08/id14581050-2508242137151749.jpg
2025年8月24日,網絡公司思科位於聖荷西的總部。(周容/大紀元)
【大紀元2026年05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韓江採訪報導)法輪功學員起訴思科一案正在
美國最高法院進行審理。美國著名法學教授表示,法輪功學員有權根據《外國人侵權法》
起訴協助中共迫害人權的私人公司。此案意義重大,對於全球人權受害者起訴協助專制政
權的案件具有指針效應。
「我認為此案的意義在於,它具有全球性。」福特漢姆大學萊特納家族國際人權法教授、
萊特納國際法與正義中心的創始聯合主任馬丁‧弗拉赫蒂(Martin Flaherty)告訴大紀
元。
他認為,如果最高法院阻止法輪功學員起訴思科,那麼,「無論這些侵犯人權的行為是由
俄羅斯、薩爾瓦多、委內瑞拉,或是任何其它專制政權實施的,這些受害者都將無法起訴
那些協助世界各專制政權的美國企業。」
「因此,此案的利害關係重大,對在中國遭人權侵犯的受害者而言,意義重大;對世界各
地的遭人權侵犯的受害者也同樣重要。」弗拉赫蒂表示。
弗拉赫蒂教授曾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拜倫‧R‧懷特和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首
席法官約翰‧吉本斯的法律助理。
法輪功學員有權起訴思科
4月28日,最高法院大法官圍繞著法輪功學員是否有權依據《外國人侵權法》起訴電信公
司思科展開辯論。該案件歷經漫長的15年。
2011年,法輪功學員起訴思科協助中共政府建立名曰「金盾工程」的網絡監控系統,導致
他們被追蹤和逮捕。原告的法律依據是《外國人侵權法》,然而,思科公司試圖以《外國
人侵權法》不適用於它的行為為由駁回訴訟。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支持法輪功學員的訴訟權
,思科公司隨後上訴至最高法院。
弗拉赫蒂參與了法輪功學員起訴思科的法庭之友意見陳述。在美國,法庭之友意見陳述是
一種法律文書,法律專家和其他人士可以向最高法院和其它法院提交意見陳述,以表達他
們的意見。在此案審理過程中,人權組織與法律專家一共出具了18份意見書支持原告。
「我和其他幾位法學教授共同撰寫的這份簡報,其基本立場是:正確解讀《外國人侵權法
》,應該允許像本案中的法輪功學員這樣的原告提起訴訟。」弗拉赫蒂表示。
弗拉赫蒂解釋,最高法院正在審理的具體問題是:根據《外國人侵權法》,原告是否可以
以所謂的「教唆和協助」起訴私人或私人公司。
「所謂『教唆和協助』,其實就是協助政府違反其國際人權標準。這就是問題的關鍵。我
的立場是,應該可以就教唆和協助提起訴訟。」
弗拉赫蒂進一步解釋,他這麼認為是基於兩個原因。「第一,當第一屆國會通過《外國人
侵權法》時,《國際人權法》已經確立了可以起訴協助和教唆侵犯人權的私人實體。」
《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共同構成了所謂的《國際人權法案》。
美國於1977年簽署、並於1992年批准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規定,
已批准該條約的國家有義務保護和維護基本人權,例如生命權和人格尊嚴權、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宗教自由和隱私權、免受酷刑、虐待和任意拘
留的自由、性別平等、公平審判和少數群體權利。
弗拉赫蒂表示,他贊成法輪功學員有權起訴思科的第二個原因是「國際人權法並沒有改變
。所以,基本上,根據國際人權法,我認為可以就協助和教唆侵犯人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這一點已得到充分確立。簡而言之,我認為根據國際人權法,人們應該能夠對協助國家侵
犯國際人權的私人公司提起訴訟。」
思科被指控協助中共打造「金盾工程」
此案原告之一是現居底特律的軟件工程師王威廉。2002年8月,王威廉被帶到一處設施,
中共安全人員在那裡對他進行審訊,並毆打他,還用電棍電擊他,直到電棍電池耗盡。王
威廉隨後被監禁近十年,遭受了強迫勞動、毆打等各種形式的酷刑。
王威廉指控,思科為中共的「金盾工程」定製了硬件,使中共政府能夠識別和追蹤他與其
他法輪功學員,導致他們被逮捕、監禁和遭受酷刑。
所謂的「金盾工程」是「全國公安工作信息化工程」的別名,是由中共北京政府公安機關
提出的全國性網絡安全基礎建設工程。參與工程建設的有大陸清華大學和美國、英國、以
色列等國的高科技公司,包括美國的思科。
思科公司企業傳播高級總監特里‧阿爾伯斯坦在2008年的國會聽證會上承認,思科售出了
價值約10萬美元的路由器和交換機,這些設備後來被用於「金盾」計劃。但他堅稱,該公
司並未針對中共的審查需求對這些設備進行客製化。
《華盛頓郵報》2008年5月20日曾報導,想要進入中國市場的美國思科系統公司2002年曾
有一分內部行銷說明,這份由美國國會調查員取得的中文文件顯示,思科願意協助中共公
安部「打擊法輪功和其他敵對勢力」。思科公司亞太分部代表泰利‧艾伯斯坦(Terry
Alberstein)表示,這個聲明直接出自於中共公安部科技委主任李潤森。
https://i.epochtimes.com/assets/uploads/2026/04/id14753432-Cisco.png
思科被指協助中共「金盾工程」迫害法輪功。圖為雲南公安宣傳思科技術在「金盾工程」
中的作用。(網絡截圖)
弗拉赫蒂說,如果法輪功學員在訴狀中所述屬實且能夠被證實,那麼思科的行為將構成違
反國際人權法。
「我認為,如果企業協助政府侵犯基本人權(如免遭酷刑的權利、免遭任意拘留和監禁的
權利、免被法外處決的權利等),如果企業協助政府這樣做了,就應該被追究責任。而且
,你知道,在下級法院,例如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已經解讀了《外國人侵權法》,並以此
來追究企業的責任。」
2023年,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以2比1的投票結果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認定原告
可以依據《外國人侵權法》(Alien Tort Statute)起訴思科,理由是思科在美國境內的
決策和行動可能構成了「協助和教唆」人權侵害。《外國人侵權法》賦予聯邦法院管轄權
,可以審理非美國公民就某些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提起訴訟。
法學教授:應該阻止美國企業跟專制政權做生意
思科公司的律師山姆甘(Kannon K. Shanmugam)辯稱,允許訴訟繼續進行將引發「重大
的外交政策擔憂」。
弗拉赫蒂直指這種說法很「荒謬」。「我認為法律就是法律,法院的職責是正確適用法律
,而外交後果是外交官和政治家應該考慮的。」
他說:「僅僅因為擔心可能產生的外交後果就要求法院不對侵犯人權者追究責任,這並非
法院應盡的職責。法院的職責是依法行事。」
思科要求撤銷訴訟的另外一個理由是,這樣的訴訟將阻礙美國公司在海外開展業務。例如
,美國商會認為,以這種方式擴大《外國人侵權法》的適用範圍將阻礙美國公司對外國的
直接投資。
弗拉赫蒂就此表示:「如果公司不在乎與專制政權做生意,那麼就應該阻止它們這樣做,
或者說,應該阻止公司與專制政權做生意。這就是追究他們違反國際人權法責任的意義。

責任編輯:李宇圓#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6/5/4/n14756645.htm
6.備註: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