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檢視相關證據,發現阿賢與小涵在下午1時53分許前往賣場購買保險套,認為若單純
: 為了用餐或卸甲,便利商店或公園座椅即可完成,無需花880元開房,動機不言而喻。法
: 官更強調,小涵長相稚嫩,外貌、裝扮、談吐均無超齡,任何人一眼就可以知道是國中少
: 女,阿賢辯詞屬卸責之詞。
每次看這種文都很好奇
法官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就能判刑,講什麼任何人一眼就可以知道是國中少女
阿任何人也一眼就知道沒證據判人貪汙10幾年是政治鬥爭還不是一樣判了= =
到底為什麼可以這樣隨便判阿 你覺得15歲我覺得18歲阿
台灣的司法到底是看證據還是看法官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