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4-28 14:30:31※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銘言:
: 記者 陳祁 報導
: 台中市西屯區於去(114)年3月發生一起死亡車禍,22歲的陳姓醫大生在兼職跑外送過程
: 中,遭到無照、酒駕、闖紅燈的吳叡旻高速撞死,事後吳男因害怕而肇事逃逸,台中地方
: 法院一審判處10年有期徒刑,痛失愛子的陳父為電視台知名體育主播,雙方不服提起上訴
: ,陳父主張,吳男為累犯,且有多次超速、闖紅燈等危險行為,請法官審酌以妨害公眾往
: 來安全罪量刑,今(28)日,二審判決出爐,上訴駁回,維持原判,吳男依酒駕致死罪判
: 刑9年、肇逃致死罪判刑5年,應執行10年有期徒刑。
稍早前出爐的臺中高分院一一五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說法:
判決摘要:
‘
吳〇旻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
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因而致人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九年。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
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逃逸,累犯,處有期徒刑五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檢察官不服原
判決,全部上訴。吳〇旻不服原判決,僅就量刑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認原審國民法官
法庭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理由摘要:
一、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或所舉證據,均未論及被告有何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
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之事實,起訴法條亦未記載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名,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顯然未經檢察官起訴,且遍查全卷亦
無此部分之證據資料,原審未予審判,並無不合,本院亦不得就此部分予以審理。
二、原審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及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之理由,係依據卷證資料詳為論述
說明,核其論斷於法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
,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其上訴難認為有理由。
三、原判決已敘明被告所犯前案之罪,符合累犯規定之要件,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七七五
號解釋意旨,就如何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記明其裁量理由,依所犯情節,無因累犯加
重其刑,致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或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且
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難認有被告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四、原判決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後,具體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等相關一切情狀,依卷存
事證就被告犯罪情節及行為人屬性等事由,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之裁量權,而判
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無悖於前述量刑原
則,已詳述其據。原判決並非僅以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單一事項,為量刑輕重之唯一標準
,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濫用裁量權限或理由欠備之違法。依國民法官法第九十一條
規定,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之規範意旨,應
予以高度尊重。
五、綜上,本件檢察官、被告上訴,均為無理由,爰駁回上訴。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莊深淵、陪席法官王靖茹、受命法官楊文廣
看起來沒有什麼好意外的
一切都是「尊重下級審判斷」之類的論調,在第一審已經調查完畢的情況下,第二審大多
都不再理任何新證據審查請求
這也是在「限制續審制」下,會出現的結果。
只是好笑的在於檢察官上訴的說法
如果照著法院的通稿來看,意思就是起訴書內沒有提到的,且國民法官也不認定為犯罪事
實之一部分的,都不會在第二審時審酌
但上訴時卻還把卷宗內無提示的內容也寫進去書狀內,這是有盡職的表現嗎?
反正下來就看雙方是否打算再上訴第三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