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4-25 10:12:36※ 引述《gg36967 (CHIU)》之銘言:
: 中時 蔡明亘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及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涉嫌收賄823萬、護航廠商圍
: 標8.6億工程,監察院通過彈劾案並提案糾正高公局。高公局回應,獲報後已主動調查,
: 並請司法機關偵辦,同時精進採購流程控管,依金額級距訂定授權核定原則、祭出加強稽
: 核計畫等,針對監察院糾案,尊重且虛心接受,制度漏洞與管理不當之處,將列為重點項
: 目檢討改進。
: 這工作有辦法拿那麼多喔?
: 然後 第一眼看到監察院糾正想說我有沒有看錯
: 還有監察院喔
沒有監察院的話,針對法務部矯正署的「監獄醫療」糾正案(即林秉樞在服刑期間傳出病
危狀況),自然也就不會出現啦!
針對前述部分,目前是沒有看到相關報告的出現,但針對此案倒是有說法(一一五年交正
字第二號)
節錄標頭、部分內容如下:
一、賴榮俊身為高公局中分局、南分局之高階主管,不僅未能潔身自愛,反利用職務之便
,長期收受廠商賄賂高達新臺幣(下同)八百二十三萬元,嚴重破壞政府採購之公平性與廉
潔性。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雖已由本院另案彈劾,然其違法情事之發
生,係因高公局長期縱容所屬分局長與廠商建立共生關係,對主管廉政風險控管完全失靈
,致使國家採購公信力遭受嚴重侵蝕,洵有重大違失。
(以下為重點節錄)
(四)再者,賴員身為機關首長,不僅未恪盡職守,竟扮演官商勾結樞紐,嚴重破壞採購秩
序,利用其對下屬及監造單位之實質影響力,為行賄廠商排除障礙。其不法協助客觀上促
成以黃○睿為首的十五家廠商集團,於一零八年至一一零年間,成功以詐術圍標高公局中
分局、南分局共計三十件、總金額高達八億六千零九十九萬元之工程標案(詳如分析表),
嚴重破壞政府採購之公平競爭機制。
https://i.imgur.com/yJu2xWQ.jpeg
(五)復據法務部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法授廉財申罰字第11405001030 號「公職人員財產
申報案件罰鍰處分書」所載,賴員因一零九年財產申報時,故意隱匿現金一百七十三萬元
為不實之申報,及故意申報存款及保險合計五百六十四萬四千九百九十一元部分不實,處
罰鍰二十六萬元;賴員又於一一零年財產申報時,故意隱匿現金三百萬元為不實之申報,
處罰鍰三十萬元,兩年度併處罰鍰五十六萬元,併此敘明。
二、高公局長期以工程契約包裹人力需求,逕行要求廠商提供派駐人員協助機關行政庶務
,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區分採購性質之立法精神。此舉致使廠商人員得以長驅直入機關內
部,接觸公務機密,甚至淪為不肖公務員處理私人不法所得之工具,嚴重混淆公私分際,
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核有重大違失。
三、高公局各分局之底價核定程序流於形式,未能有效發揮防弊功能,致使賴員得以利用
核定底價之職權,配合廠商圍標需求,洩漏或墊高底價,圖利特定廠商。本案多起標案之
決標金額與底價完全相同或極度接近,顯見底價資訊已遭外洩或被人為操控。高公局應全
面檢討現行底價核定機制,強化保密措施,並建立異常底價之檢核與覆核機制,以確保採
購程序之公平與公正。
四、高公局於賴員涉犯貪瀆重罪且案情已遭檢方起訴揭露之際,未審酌維護政府信譽及公
務員廉潔形象之重大公益,僅以法規形式要件為由,率准其復職並擔任簡任要職,且未積
極行使公務員懲戒法賦予之先行停職權限,其行政裁量顯有重大瑕疵。公務員涉犯貪瀆重
罪,對於機關聲譽及公眾信賴之傷害極大,機關在處理其復職申請時,應以更高之標準進
行審查,並充分考量社會觀感與內部管理之需要。高公局此次之處置方式,不僅未能彰顯
政府肅貪之決心,更嚴重打擊奉公守法公務員之士氣,洵有違失。
(以下為重點節錄)
(二)賴員長期收受賄賂金額高達八百二十三萬元,且洩漏採購機密、協助圍標,違法亂紀
長達八年,案情經檢方偵查終結起訴,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然查高公局於一一一年
六月二日召開考績委員會審議其行政責任時,竟輕縱貪瀆,無視其犯行之嚴重性與對機關
聲譽之毀滅性打擊,經投票表決,僅有一票主張「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多達十三票主張
僅「一次記一大過」,考績委員會決議顯違比例原則。此決議顯示高公局內部對於廉政倫
理之標準極其低落,對於「嚴重損害政府聲譽」之認定標準過於寬鬆,致使涉貪重犯仍得
保留公務員身分。況賴員於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停止羈押後,隨即申請復職。高公局人
事單位及考績委員會在處理此案時,僅機械式引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條關於「應許
其復職」之規定,卻刻意忽視「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賦予機關主動停職之權力。高公局
以賴員「已調離事發機關,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對公務秩序不致產生損害」為由,決議
不予先行停職,並於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核准其復職,且安排其擔任局本部「工務組主任
工程司」此一簡任(第十職等)核心幕僚職務,更顯示交通部暨所屬高公局消極不行使停職
權,率准復職擔任要職。
這些意思簡單來講,就是「放縱」
明知道「貪污」是國家所不許的,但似乎發生寬放、沒有嚴懲不貸的狀況,但監察院未持
有積極證據,表示這種集團作為是經預謀的
所以說到頭來,畢竟是內部管控的問題,有學習會計相關知識的話,應該很清楚遇到這種
情況的處理方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