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明明應該是重視人權
用追求自由 平等 博愛的精神創建的司法體系
理應嚴懲侵犯他人基本人權的罪犯
怎麼現行的司法人員屢屢踐踏被害者的權益
數度縱放罪犯?
導致社會上其他潛在的罪犯肆無忌憚
助長犯罪風氣
法官還可以屢屢依循先前的判例
繼續縱放加害者
執法者應該是對得起社會
除暴安良要給社會安定
怎麼現在都反過來?
這樣的司法成果
還有臉跟納稅人要飯吃?
吃你媽的逼
眾多納稅人都嚇到孩子也不敢生了
有錢就要先移民
既然司法體系已經寡廉鮮恥如斯
公民另立一個新的又何妨?
歷史上的掌權者都是如何矯正執法不公的歪風的?
有沒有廢舊立新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