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4-23 07:37:19※ 引述《skn60694 (入聲)》之銘言:
: 記者葉品辰/新竹報導
: 新竹一名年薪近2千萬元竹科業務陳姓男子,控訴妻子林女長期因生活瑣事情緒失控,甚
: 至動輒要求鉅額金錢或不動產,讓他不堪壓力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婚姻已破
: 裂且無法修復,判准離婚,並裁定未成年子女由雙方共同行使親權、由母親擔任主要照顧
: 者,父親須按月支付2萬4千元扶養費。
: 噓 BlueBird5566: 為什麼是判給母親?母親有工作嗎 42.72.107.87 04/23 06:54
大概看了新竹地院的民事判決書(註一),其中一段已經明示雙方目前的狀況:
(三)扶養費部分:
2、查兩造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均具扶養能力,自應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觀諸行
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載,未成年子女居住之新竹市一一三年平均每人月消費
支出為二萬九千七百二十二元。A04陳述目前擔任業務,年收入二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
元,名下有汽車及機車;A03自述目前為無業,名下有不動產及汽車,有言詞辯論筆錄
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再參酌兩造前述職業、工作、收入及名下
財產,故以三萬元計算未成年子女所需生活開銷,應屬適當,又A04自述若以前開標準
計算未成年子女生活費,同意負擔每月二萬四千元之扶養費,是認A04每月應分擔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二萬四千元,尚屬公允。從而,A03請求A04自本判決第二項關於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確定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
每月十日前給付A03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二萬四千元,應予准許,逾此範圍所為請求
,則為無理由,然此部分為家事非訟事件,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毋須另行諭知駁回
。
但問題也來了:
判決書中,關於A04(即男方)的「業務薪資」被報大數了(擴張了足足十倍,不曉得
是否「年收」被當「月收」來看?);而且也沒有關於「年薪可達二千萬、一定付得起」
之類的說法)
而且遍查整份文書,都沒有任何真實姓名
因此奇怪的是,這個葉姓記者到底如何知道雙方的姓氏?如果沒辦法提出合理解釋,是否
該被「醜一」?
註一:數案併合宣判:
(一)一一四年度婚字第二十一號(請求離婚)
(二)一一四年度家親聲字第三十一號(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三)一一四年度家婚聲字第三號(反請求:履行同居)
(四)一一四年度家婚聲字第四號(反請求【預備】:給付贍養費)
(五)一一五年度家訴字第二號(損害賠償)
(六)一一五年度家親聲字第二十二號(反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