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2026-04-21 02:24:10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這對吵架的夫妻,我在這邊建議檢方應該至少要用過失致死罪來
偵辦,這樣也許能多少降低未來這類悲劇再次發生的機率。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由民法本條規定可得出父母對於
未成年子女之安全,具備刑法上保證人的地位(相關概念可參考近期社會矚目的社工被訴
過失致死案件的台北地院判決)。其次,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
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這對吵架的夫妻只顧著吵架(且應調
查這對夫妻是不是常常這樣子吵架、是為什麼而吵架、吵架的過程中有無使用暴力),對
於未成年子女,顯然疏於盡到保護之義務,且這對夫妻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這對夫妻的疏忽,與其子之死亡,顯然難謂無相當因果關係,這對夫妻至少均應構成過失
致死罪。
※ 引述《KotoriCute (乙醯胺酚)》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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