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notepad67 (神、踏馬大先鋒)》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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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一堆社工會想把自己跟陳社工綁在一起
: 就跟軍中大家都在作假資料,但被捉被法辦就會兔死狐悲了
: 按這些社工說法,如果行政資料和行程都被卡死
: 根本沒時間去看現場
: 那代表他們交的現場資料也很大可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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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大家都造假,大家都沒事
: 現在造假可能會被關了,還不出來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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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以為他們是想改了?才不是,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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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強調,
陳姓社工偽造文書部分是無罪的,
法院認證沒有造假,也詳述理由了,
所以那些要抹黑造假的大可不必。
甚至故意抹成串謀的也更不必了。
被判有罪的部分是他做的不夠,
警覺性不夠,沒有更積極去調查,
至於法院說的積極調查,
對於法院眼中是一個個案,
但對社工系統就是乘上N個個案,
可不可執行,就不是法院在辦公室翻翻文件可以考量的。
至於陳的保證人地位,
來自他是唯一有去實地訪查個案的,
至於法定社工是誰,因為法律沒規定,
所以法院就不論。
他唯一有訪查,就變成唯一有可能發現的,
然後,就變成要負責的社工。
社工會反彈,
主要是因為自己是制度一份子,
看到問題,看到自己可能是下一個被告。
誰做誰倒楣。
(三)陳尚潔雖辯稱其非主責社工云云,然查法規上對主責社工一詞本無明確定義,在不同社
福單位對象對主責社工概念之理解亦有差異,僅就形式上探討陳尚潔是否該當「主責社工」
並無實益,重點應在於實質認定陳尚潔對於劉童是否負有追蹤托育照顧狀況之保護義務之保
證人地位,而陳尚潔具有自願承擔義務之保證人地位之理由,已詳如前述,是陳尚潔此部分
所辯,自難憑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