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4-19 20:57:46※ 引述《ptt987654321 (大谷躺平)》之銘言:
: 恩
: 那個殺人的乾哥
: 聽說快出來了
: 乾妹會先出來啦
: 但也沒差多久
: 我就在想
: 這種咖喔
: 出來鐵定又會犯案
: 那
: 如果
: 乾哥沒被教化
: 甚至又犯案
: 那這要算誰的
: 有沒有八卦
在說「鐵定」之前,得先瞭解下列裁判意旨:
一、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二號刑事裁定
「……假釋乃刑事裁判確定後,受刑人經一定期間徒刑之執行,有悛悔實據並符合法
定要件者,許其附條件提前釋放之行刑措施,屬徒刑執行(寬恕)之一環……」
二、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八號刑事判決
「刑罰之量處,為法院針對行為人所為違法且有責之犯罪行為,在其應負擔罪責所劃
定之責任刑上限內,依量刑當下之一切情狀,對行為人所為之處遇決定;據此,若
法院於量處一定期間之自由刑之際,應根據應報、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之原理,預
測行為人須於監獄內受矯正之時間。」
三、高高行高等庭一一四年度監簡上字第三號判決
「……所謂「悛悔」,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又受刑人執行有期徒刑達一定期間,有悛
悔實據者,「得」許假釋出獄,則屬裁量權行使的範疇。……」
四、高高行(改制前)一一一年度監簡上字第三十四號判決
「……假釋審查就受刑人在監教化情形為屬人性、經驗性判斷,且涉及受刑人復歸社
會之能力、危險性等風險評估,監獄行刑法乃將假釋審查委由不同專業成員及相關
單位代表組成之假釋審查會以合議方式決議。基於其判斷之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
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自應承認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依假釋審查會決議所為決
定享有判斷餘地,除非其決定有違反法定程序、判斷出於不正確之事實或不完全之
資訊、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逾越權限或考核有濫用權力或其他違法情事
,否則法院應予尊重。」
「……立法者依其立法裁量權限,將許可假釋與否之決定劃歸行政機關之職權決定,
並未賦予受刑人請求主管機關就假釋與否作成行政處分、特定內容行政處分或特定
事實行為之公法上請求權,故現行受刑人對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不服,自無提起課
予義務訴訟以獲得權利救濟之必要,難認有法律漏洞存在情事。」
以上述內容的精神來看,只要認為還有再犯高風險,就是「還沒完全教化」,基本上不可
能會准許這對乾兄妹提早出來
因此在現階段,暫時沒必要想太多...
(至於在「低風險」的情況下還犯罪的情況,則非獄政機關所能掌控的了)
反正這些再擔心也沒用,只希望矯正署能嚴加把關,除外的煩惱都是多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