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剴剴案判決歸咎第一線 「恐釀兒保社

作者: treeeasy (找個愛閱讀及運動的妳)   2026-04-18 22:24:45
針對社工判處過失致死兩年之評論:
制度失靈不應由基層概括承受
一、 責任歸屬:應區分行政、刑事與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與制度性責任:本案核心在於社會安全網的系統性失效。政府作為社會福利制度
的建立者與監督者,應負起最大責任;若制度設計存在缺陷導致悲劇發生,家屬應有權對
政府提起國家賠償。
機構與個人的責任分際:社工與其所屬機構的過失,應首重於行政體系內的懲處,如解除
資格、罰鍰或民事賠償。不應將組織結構性的缺失,直接轉化為針對基層工作者的刑事處
分。
二、 制度缺陷:系統性失靈不應歸咎於單一工作者
第一線承擔之重:系統性失靈(Systemic Failure)是跨層級、跨體系的破口,臺灣社會
工作專業人員協會也曾呼籲不應將整體制度的崩潰,無限上綱地歸咎於最基層的社工。
高風險的探視模式:現行制度多採「一人訪視」,缺乏雙人查核或定期輪替機制,這本就
隱含極高的系統誤差風險。根據聯合新聞網的評論,既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規定的法定責任主體是政府,則制度未臻完善的苦果不應由執行面的社工獨自吞下。
三、 法律原則:嚴守法律保留,反對過度擴張解釋
裁判邏輯之矛盾:本案法官於一審判決中已判定「偽造文書」部分無罪,顯見社工並無蓄
意造假欺瞞之意。在此前提下,若僅因判斷上的疏失即入以「過失致死」重罪,顯與一般
法理情感相左。
保證人地位之釐清:法律界與社工團體如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為,若要界定社工具備
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應透過修法明確界定其義務內容與處罰範圍。單憑司法實務透
過個案擴大解釋社工責任,不僅有違「法律保留原則」,更可能導致社工專業陷入不可承
受之重,甚至引發職場逃兵潮。
法律若要要社工負起保證人地位,你就要先在法律上訂好,敢在法律上訂好就一定會搭配
適當的武器。
不該是法律從來沒想過保證人地位這個問題,也沒給社工責任下對應的武器,在權責不符
情況下,一旦系統失靈出事了,責失就通通由基層承擔,政府跟受託單位都沒責任,這完
全不合理。
法律未確立保證人地位前,罰則應該是讓該社工永遠喪失社工資格,讓該受託單位永遠喪
失受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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