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4-17 13:45:14※ 引述《DsLove710 (DraR)》之銘言:
: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 日籍婦人池田(61歲)和30歲的兒子去年來台自由行,3月15日下午4時許在高雄市前金區
: 中華、五福路口的人行道上,遭到失控的小貨車高速衝撞,當場內出血、陷入昏迷命危,
: 搶救18天後仍傷重不治,肇事的小貨車駕駛張男(73歲)雖辯稱是看到警察太過緊張才肇
: 事,仍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法院判他徒刑1年8月,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駁回上
: 訴,維持原審判決。
: → kgb1019: = =沒和解..所以他一毛不賠只能關快2年? 49.159.181.89 04/17 11:32
如果檢察官沒有上訴,當然就不能判得比第一審更重
(畢竟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原則)
且第一審當時的論斷,提到:(案號:高雄地院一一四年度審交訴字第一三五號;上訴案
號:高雄高分院一一四年度交上訴字第八十八號)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日間駕車行駛於路面開闊之路段,僅因一時
恍神致所駕駛車輛偏移行駛並加速至超過肇事路段速限之車速,隨後在未煞車、減速之下
駛入人行道,縱可見被害人有採取閃避之措施,仍因閃避不及遭被告所駕駛車輛猛力撞擊
倒地,造成被害人終因傷重死亡而客死異鄉,使被害人、告訴人僅是偶然相伴來臺旅遊,
原應盡情盡興留下美好回憶之旅後相偕返國卻反遭逢巨變,令與被害人相依為命之告訴人
頓失至親,其內心之痛苦、遺憾與陰霾勢難以量計,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尚能坦
承犯行,非無悔意,惟被告未能與告訴人即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調解或取得諒解(但司
法實務上對於類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項目、範圍判斷本屬複雜,例如死者家屬之精神慰
撫金非財產損害賠償估算,需考量雙方之學歷、經歷、家庭生活狀況、經濟狀況等等一切
因素進行核算,尤於請求金額非低之情形下,因涉及雙方權益甚鉅,更常需審慎為之,非
可於短期內確認,亦非一經請求權人主張即可據以認定,故於此種情形下未能儘速達成和
解、調解,並非可逕予全數歸責由行為人承擔不利益,或逕認行為人絲毫無賠償、和解、
調解意願,而被害人家屬亦已有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於其請求賠
償之權利與該權利之行使並未因其等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未達成調解、和解而受有侵害)
……
問題是在黃字但書內容,似乎是指:
一、沒辦法達成協議,不能全部怪在被告(加害人)身上)
二、以其坦認罪行的程度來看,「有教化可能」
三、目前民事訴訟已經在進行中(附民訴訟業經刑事庭以一一四年度審交附民字第三零四
號裁定移送民事庭續審)
至於這個「認罪」是否出於真心
非當事人就無從揣摩,而法官是否能真切判斷,這是不同一回事了... (況且也沒走國民
法官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