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eeasy (找個愛閱讀及運動的妳)
2026-04-14 18:16:39原則很簡單:
政治獻金不能跟候選人有瓜葛(利益迴避),單純支應選舉支出。
1.政治獻金不能進候選人的口袋。
2.政治獻金不能進與候選人有關係的公司口袋(幫候選人養公司,養候選人的手下,一樣
算進候選人口袋)。
「木可」、「扁帽工廠」、「小英商號」、「賴桑小舖」若查到上面這種情況,一視同仁
,通通該去坐牢。(有人覺得不該走刑法,而是走政治獻金法行政罰,我沒意見,標準一
致就好)
我只是原則討論,誰犯錯我不知道。
販賣小物標準補充:
賣合理價格的小物又有繳營業稅,就是單純商業行為。要是賣不合理價格小物,不管有沒
有繳稅,都該列入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