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4-14 07:42:59※ 引述《a828215362 (Jordan)》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 以吳漢威、歐俞彤情侶檔為首的「美樂公司」,因幫詐欺集團將騙得的贓款轉帳洗錢,涉及
: 詐欺贓款超過158億元,因外型亮眼被稱為「台版金智秀JISOO」的歐俞彤,日前已被法院一
: 審判刑24年,吳漢威逃亡通緝中,台北地檢署再次發動斬金行動,指揮警方循線找到美樂公
: 司王姓金主並在9日拘提到案。
是說主案(即判刑二十四年)部分,今天稍早前新鮮出爐的刑事裁定,共有兩份:(均為
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二號)
【延長羈押】
歐俞彤、呂尚軒、陳昱升、黃于軒、白正冬、洪清川、許晉榮、陳俊辰、郭騵凱、
徐琮庭、楊子嫻
理由:
一、被害人數眾多、被害金額甚鉅,又因此面臨數罪併罰,且經原審併合處罰結果,分別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十四年不等之刑期,其刑責甚重,有逃亡之虞
二、所參與之詐欺集團,本質上有反覆實施之特徵
同時:
至被告呂尚軒、陳昱升、黃于軒、白正冬、洪清川、許晉榮、郭騵凱、徐琮庭、楊子嫻及
其等辯護人雖均稱希望能交保、施以科技監控以停止羈押等語。惟上開被告之羈押原因及
必要性仍然存在,現尚不宜予以具保停止羈押,是被告呂尚軒、陳昱升、黃于軒、白正冬
、洪清川、許晉榮、郭騵凱、徐琮庭、楊子嫻及其等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均應予駁回。
【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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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 │ 具保金額 │ 其他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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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巧晞 │ 十萬元 │ 限制出境、出 │
│ │ │ 海八月 │
│ │ │ 個案手機監控 │
├────┼──────┼───────┤
│ 李駿宏 │ 五十萬元 │ 限制出境、出 │
│ │ │ 海八月 │
│ │ │ 個案手機監控 │
├────┼──────┼───────┤
│ 葉集旭 │ 三十萬元 │ 限制出境、出 │
│ │ │ 海八月 │
│ │ │ 個案手機監控 │
├────┼──────┼───────┤
│ 劉倚鳴 │ 二十五萬元 │ 限制出境、出 │
│ │ │ 海八月 │
│ │ │ 個案手機監控 │
├────┼──────┼───────┤
│ 陳榕澤 │ 十萬元 │ 限制出境、出 │
│ │ │ 海八月 │
│ │ │ 個案手機監控 │
├────┼──────┼───────┤
│ 李典懋 │ 二十萬元 │ 限制出境、出 │
│ │ │ 海八月 │
│ │ │ 個案手機監控 │
├────┼──────┼───────┤
│ 楊廷堃 │ 十萬元 │ 限制出境、出 │
│ │ │ 海八月 │
│ │ │ 個案手機監控 │
├────┼──────┼───────┤
│ 陳泫昊 │ 十五萬元 │ 限制出境、出 │
│ │ │ 海八月 │
│ │ │ 個案手機監控 │
├────┼──────┼───────┤
│ 陳紹東 │ 十萬元 │ 限制出境、出 │
│ │ │ 海八月 │
│ │ │ 個案手機監控 │
└────┴──────┴───────┘
交保期限:一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如未能具保,其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起延長貳月
理由:
考量被告九人之涉案情節、犯後態度及資力,併參酌被告九人之犯罪惡性及本案所致法益
侵害程度及審理之進度等情,暨確保國家刑罰權實現之公益後,認被告九人如能提出一定
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並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對其等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
即可確保本案之後續訴訟或執行程序之進行,及不會反覆實施同一犯罪,而無續予羈押之
必要。
承審合議庭:刑事第二十六庭
居然有部分被告被放出來了
不過慶幸主謀部分仍然繼續羈押,至少還能確保不會有繼續詐騙的問題;且再加上他案,
感覺還真一籮筐啊...
被判到有期徒刑三十年也不意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