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男性侵少女入獄 又強搓獄友生殖器遭判刑

作者: a96385245 (Kalpeny)   2026-04-13 08:48:27
聯合報/張裕珍
男性侵少女入獄 又強搓獄友生殖器遭判刑
李姓男子因性侵少女入獄服刑,未料在台北監獄服刑期間,在獄友於舍房內沐浴洗澡時,
竟上前握住對方生殖器來回搓動,桃檢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後,法院認為此舉非為性器接
合,又李男已付5萬元與對方和解,改以強制猥褻罪,處李男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服刑的李姓男子於去年4月間,眼見同房獄友正在洗
澡,竟基於強制猥褻犯意,違反對方意願,逕自以手套握陰莖並前後搓動方式,對獄友為
強制猥褻行為得逞。獄友提告並經北監函送法辦,桃檢偵查後將李男起訴。
李姓男子犯後在監所訪談、偵查及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獄友供述相符,
李男犯行事證明確。不過,在論罪科刑部分,檢方指李姓男子以手握住被害人陰莖並前後
搓動行為,屬非基於正當目的而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與他人性器接合,認定李男所為,
是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
但法官認為,法條中所謂「接合」是「連接合併」,李男以手套握被害人陰莖的行為,客
觀上難認已將被告之手掌與B之性器連接合併;由於此舉客觀上已足誘起他人性慾,主觀
上也可滿足被告自身性慾,應屬於觸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法官審酌李姓男子欠缺尊重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意願之觀念,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而入監服
刑期間,又未妥為管理其個人私慾,而對同房獄友為強制猥褻行為,致對方身心受創,不
過考量李男始終坦承犯行,事後並與被害人當庭成立和解,給付5萬元,而獲對方諒解等
情形,依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436948
備註:
金變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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