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9萬逃逸移工消失的話台灣經濟會怎樣?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4-12 10:23:32
※ 引述《zzzzzzzzzzzy (壞兒瓦西里)》之銘言:
: 那個啊
: 聽新聞說台灣逃逸移工有9萬多人
: 這些人也要張口吃飯,甚至還有帶著出生小孩的
: 如果沒錢賺早就自願遣返回國了
: 所以我相信這9萬大軍是台灣撐起底層經濟的堅實力量
: 那麼問題來了
: 如果這9萬移工通通遣返消失
: 依照台灣現在少子化缺工的狀況
: 經濟會怎樣?
: 推 jackycheny: 會變更好阿,都說逃逸了 111.249.75.34 04/12 10:07
這樣說是基於法律基礎所述,可參考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上字第二八五號判決、一一
一年度上字第五九六號判決(均為同一系列案件)之意旨:
一、第二八五號部分:
按所謂過失可分為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之過失,前者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
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後者則係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
信其不發生而言。如行為人對於構成違規要件之客觀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對
於構成違規要件之客觀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均成立故意之主觀
責任要件。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所稱「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未依法令許可
,而容許外國人停留為其從事工作而言,至於容留外國人工作有無給付報酬,要非所問。
二、第五九六號部分:
揆諸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意旨,無論自然人或法人只要有未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
法令規定申請許可,而私自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情事,即違反上開規定,並不以其有給
付薪資報酬或指揮監督該外國人工作為要件。倘若容留者與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
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有約定勞務與報酬或指揮監督關係之客觀事實者,因雙方成立聘僱關係
,則屬違反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雇主行為限制之規定,而非同法第四十四條所規範之行
為態樣。換言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之立法原意本係就無聘僱關係之非法容留外國人
從事工作之情形為規範,自不能以容留者與外國人間無指揮監督關係或未給予薪資報酬為
由,憑為其未違反該規定之論據。
又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四一八號亦指明:
……基於全球自由化之趨勢,為增加人力投入本國市場,挹助產業產能,以提昇國家整體
經濟實力,我國允許引進外籍勞工;然外籍勞工之引入對於社會秩序及國民工作權可能引
致負面衝擊,為有效管理外國人在本國工作之聘僱及媒介行為,避免非法外籍勞工增加社
會治安問題,及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
所以就治安的角度來說,固然是好事無誤
但既然都說「少子化」問題存續中,難道能期望會因為非法移工(不管顯數或黑數)的減
少,而讓經濟得到改善嗎?
話說回引進印度移工一事,到頭來還是得看對方國家是否同意
如果有事先談好,沒意見;但貿然開放的話,會引發不小波瀾
而且目前有傳聞是說,預計帶入之移工的來源地為「米佐拉姆邦」,據介紹是位於相對接
近緬甸的地區,風土民情、習俗等與印度本土不盡相同
不過不管要從什麼地方輸入,至少得等衝擊評估有結果後,才好就合理性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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