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eeasy (找個愛閱讀及運動的妳)
2026-04-12 00:13:04圖利罪要1.明知2.違法,兩點才能成罪。
判決書裡一審法官用自己的主觀,認定了兩件事
1.京華城違法。
2.幫黃,彭,邵三位認定他們主觀‘’明知‘’違法。
如此來判三人有圖利罪。
首先,有關京華城案違法這件事,法官的理由完全誤解法理,但法官很大,硬要當違法,
也確實有一派人士認定違法,那就二審去論吧,這裡不再談了。(絕對合法,前面我文章
論述很多了,有興趣自己去爬)
這篇要論的,是三人是否‘’明知‘’違法這件事:
三人即使有人認罪,其認罪只是要避免被羈押或是爭取緩刑,但其法庭證詞從來就不是自
認違法的說詞。
出庭的其他市府證人也都認同京華城無違法,這可以當作證據,表示京華城案確實有人認
為違法,但也有人認為合法。
既然正反意見都有,足可證明三人當時認為自身行為無違法這件事,確有其可能。
但奈何法官只偏看認為違法的那群人意見,完全無視被告以外那群認同合法的專業意見。
法官一棒打死京華城案有任何合法的可能性,主觀認定只要是都計專業者或是本案關係人
的被告們,一定會知道京華城案就是違法,說自認合法的被告們一定都是說謊狡辯與卸責
,就這樣把‘’明知‘’,塞進三人的主觀裡。
問題是都計專業界對於京華城案合法與否,根本就是意見分歧,這是絕對的事實!!看看
網路上正面的專家學者意見(楊智傑觀點:京華城容積獎勵到底有沒有違背法令?),再
者,連都計主管機關內政部國土署都不敢逕為認定違法,明明綠得出汁,也只敢在公文上
寫"不適",而不敢寫"違法"。
另外許多人說法制局或是專家委員曾經說“有適法性問題”,這句話的確是負面評價,白
話就是說“我認為違法機率很大,但我不確定”,所以還是有不確定性成分在,因為如果
這些人確定是違法,用語就會是“我認為違法”。
若有法制局,某專家,內政部,針對京華城案有寫出明確認定”違法‘’二字的白紙黑字
公文,歡迎提出給法院,但我想絕對是沒有的XD
綜合上述,這表示京華城案合法性確實在法律上有其模糊性。
(當然我是主張合法的,濫用容積獎勵是國家整體性通病,過往非法律訂定的細計容獎案
何其多,不該由京華城作為惟一入罪者,這樣只是政治及司法迫害,並非解決濫用容獎的
問題)
所以法官把‘’明知‘’違法,逕為認定為三人的主觀裡,這也是二審可以突破的地方,
當然高虹安案也是被法官塞進‘’明知‘’自己抄襲而被判誣告罪,只能說這年頭,法官
主觀認定被告‘’明知‘’,好像已經是種傳染病了,司法,嗚呼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