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案「判決書全文」來了!

作者: dct817 (無)   2026-04-11 11:38:39
現在最常見的嘴法,是用一句「判決書都有寫那些證詞」就想把整件事蓋過去。這在
法律上根本不成立。刑事審判的重點不是有沒有列出證詞,而是法院有沒有說明,為什麼
在存在多種可能解釋的情況下,只能採取不利被告的那一種。如果同一批證詞同時可以支
持兩種方向,一種是可能違法,另一種是只是行政判斷仍有爭議,而判決沒有把後者排除
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那證明責任就沒有完成。
李得全的證詞被過度簡化成「他都覺得有問題,所以違法很清楚」,這種解讀在法律上是
錯位的。他的發言重點其實是在制度選擇與適用疑義,包括應否回到土管條例,是否影響
一致性,以及公益性與對價性是否充足。這些內容本質上是行政法層次的適法性討論,而
不是刑法上已確定違法的認知。如果一個案件連副秘書長層級都還在討論適用哪一套規範
,就代表它不是一個違法明確到無可爭辯的情況,自然也無法直接推論首長具備明知違法
的主觀故意。
楊智盛的證詞被拿來強化「有壓力所以違法」,但這中間缺了一個最關鍵的跳躍。行政流
程被關注、被催促,甚至存在不要卡關的氣氛,最多只能證明決策環境偏向加速,而不是
證明決策內容本身違法,更無法證明決策者主觀上已知違法仍刻意放行。刑法要求的是對
違法結果的認知與容任,而不是對流程壓力的感受。把這兩件事混在一起,本質上就是把
政治觀感硬轉成刑事責任。
都市計畫法第24條的爭議,真正關鍵不在於它最後到底合不合法,而在於它動搖了違法的
明確性。當內部對第19條與第24條的適用發生分歧,甚至連公文該怎麼寫都有不同意見時
,就已經說明法律依據並不是單一且確定。只要存在這種程度的解釋空間,就很難認定任
何人必然具有明知違法的故意,因為錯誤適用法律與明知違法在構成上是完全不同的兩件
事。
彭振聲的供述看起來對柯不利,但裡面有相當多是主觀推論,例如「大家都知道這是柯的
意思」這種說法。這類內容在證據法上只能當作輔助參考,不能取代客觀證據,更不能直
接證明被告的主觀犯意。尤其是在偵查中供述,還必須考慮自保動機與責任轉移的可能性
。如果沒有對應的客觀資料支持,單靠這種推測性敘述,是不足以當作定罪核心依據的。
整個論述最致命的跳躍,是把「最終決行」直接等同「刑事故意」。刑法上兩者之間本來
就需要額外的證明,包括對違法性的明確認知,以及對不法利益發生的容任。當案件本身
存在法源爭議、內部意見分歧,而且經過多層幕僚處理後才送到首長決定時,單純用決行
這件事來推定故意,本身就是證明力不足的推論。
把所有證詞放在一起看,呈現出來的並不是一個所有人都知道違法卻配合放行的結構,而
是一個法規適用存在爭議、行政體系內部仍在調整路徑,最後由首長在不確定狀態下做出
決策的過程。這種案件最多是行政判斷可能出現偏差,但距離刑法要求的明知違法仍故意
圖利,還有一段明顯距離。如果這段距離不需要被嚴格證明就可以直接定罪,那實際上等
於把行政決策風險全面刑事化,這才是更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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