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硬拗「曠45節課非45小時」 前學生會長遭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4-10 21:34:40
※ 引述《bking (川味香辣牛肉麵)》之銘言:
: 記者陳敬丰/台中即時報導
: 台中教育大學陳姓學生是前任學生會長,上學期由於曠課超過45節,遭校方勒令退學。該
: 生不服,認為學校規定是「45小時」而非「45節課」,提出申訴遭拒,再提出訴願。校方
: 表示,已多次發出通知,提醒學生請假,然而該生仍未確實請假,後續尊重行政救濟程序
: 。
說下去之前,得先理解最高行政法院一零六年度判字第六五九號判決中(同樣是「開除學
籍」案),法律層面上的說辭:
一、懲處裁量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必須在「懲處要件相同,懲處法定效果相同」之前
提下,比較「遭懲處但懲處結果卻有不同」之二案件,其「要件事實」與「『量』懲事實
」之異同。而主張懲處違反平等原則之一方,理應具體說明「二案中有那些客觀事實,其
實證特徵在規範評量上,應有為相同處遇之必要,而實際上卻非如此」等情,方能使法院
獲致確切之心證。退而言之,就算不採取上述嚴格標準,承認「即使二案事實適用之懲處
法定要件不同,但只要懲處法定效果規定相同,亦得依平等原則來審查懲處裁量是否遭濫
用」之法律觀點。
二、「比例原則」之意義乃是在「目標」給定之前提下,討論實現「目標」多種手段中之
「最適」手段。而最適手段之選擇不外依循以下三個下位原則來判斷,即:
A.手段必須有助於目標之達成(此即學理所稱之「有用性原則」)。
B.多種有助於目標達成之手段中,要選擇成本最低之手段(此即學理上所稱之「必要性原
則」,另稱「損害最小原則」)。
C.經選擇之特定「成本最低」手段,其實際付出之「成本」,仍需「低於」達成目標所能
創造之「效益」(此即學理上所稱之「相當性原則」,又稱「均衡性原則」)。
而在法理上應特別指明之觀點則是:上述「成本」及「效益」之比較,並無角色上之偏見
,而屬「總體」比較,不僅考量到「受處分規制效力拘束者」之成本效益,也同時要考量
到「為處分規制效力者」之成本效益,要將之加總後綜合比較之。
*還有一點是「一事不再理」相關,不過與此事無涉
而以此事的情境來看:
一、以後是要去學校,培養未來棟梁的,可是被發現在未報備的情況下曠課,這是要如何
塑造正確榜樣?
二、至於「誤解」規定部分,這是你(即這位「前學生會長」)自己的事,就算想透過訴
願、行政訴訟硬凹,恐怕也沒用
同時再舉一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零一號判決中,亦引用司法院釋字第
三八二號解釋指出:
「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事件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
評量或懲處方式之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之熟知所為之決定,
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
所以理論上這部分恐怕沒用
除了乖乖吞下去、準備重修或轉讀之外,根本不可能有太多期望,會認為這處分將獲得調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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