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reeeasy (找個愛閱讀及運動的妳)
2026-04-10 17:15:15看了判決書,你就知道為什麼柯文哲會被亂判刑了?
因為像是李得全、陳志銘及楊智盛,三位市府官員的出庭證詞全都對柯文哲有利,但法院
判決書完全不提,只提檢察官做出來的偵訊證詞,拿來做法院判罪的依據,但問題那些就
是僅以隻字片語來斷章取義。
這本判決書真的很低級,邏輯就是羅織罪名,一審是不是政治判決,人人心中有一把尺,
這些證人的影片大概也都不敢上網,建議後續律師申請出來當二審證據,打臉一審法官。
下面摘錄三位官員證詞給大家回憶,並附上新聞連結。
李得全2025/8/7出庭證詞彙整:
檢秀「加速京華城」紙條 李得全:沒看過
https://www.fugomedia.com.tw/Home/Info/News/112918
1. 關於「便利貼」與行政程序
‧ 李得全的立場:他在公文上貼便利貼要求依「土管自治條例」執行,是為了確保
法執行的一致性。他認為將案件送「公告公開展覽」是為了蒐集意見,而非代表一定會通
過。
‧ 與下屬的互動:針對規劃科長楊智盛證稱曾求情「別為難基層」,李得全表示「
聽來合理」,他當時未撕掉便利貼是希望長官能綜合考量。
2. 法律適用與適法性
‧ 是否違法:李得全在律師詢問下明確表示,他認為京華城案「依法沒有問題」,
並違背法令,只是他個人認為若能參照土管條例會更妥當。
‧ 容積獎勵疑義:他解釋先前在廉政署提到「疑義」,是指都市計畫法(普通法)
與市更新條例(特別法)在容積獎勵與回饋機制上的差異。
以京華城案為例,同樣的綠建築標章,都市計畫法可給的容獎比例低,而且會要求回饋,
都更條例可以直接給容獎,沒要求回饋。
3. 與柯文哲的關聯
‧ 直接討論:李得全證實,柯文哲從未找他討論過京華城案。
‧ 關鍵紙條:檢方出示柯文哲曾寫下的「加速京華城完工」紙條,李得全表示從未
見。
4. 總結觀點
李得全認為,京華城依都市計畫法申請變更是其權利,他雖然提出加強一致性的建議(便
利貼),但最終仍尊重個案送交都委會討論的制度。
個案不斷累積變成通案,最終納入法規,是制度演變的過程,也是都市計畫的常態。
陳志銘2025/8/19出庭證詞彙整:
打臉林欽榮!容積獎勵都要依「法」?他替柯文哲作證:實務不是長這樣
https://tw.news.yahoo.com/%E6%89%93%E8%87%89%E6%9E%97%E6%AC%BD%E6%A6%AE-%E5%AE
%B9%E7%A9%8D%E7%8D%8E%E5%8B%B5%E9%83%BD%E8%A6%81%E4%BE%9D-%E6%B3%95-%E4%BB%96%
E6%9B%BF%E6%9F%AF%E6%96%87%E5%93%B2%E4%BD%9C%E8%AD%89-%E5%AF%A6%E5%8B%99%E4%B8
%8D%E6%98%AF%E9%95%B7%E9%80%99%E6%A8%A3-080007172.html
1. 細部計畫的獨立性與審議必要性:
《土管條例》雖為全市通案,但細部計畫的價值在於因地制宜。若細部計畫僅能照搬通案
規定,則「疊床架屋」且失去審議意義。正因細部計畫包含法律未盡之內容,才具備交由
都委會實質審查的必要性。
2. 因地制宜的個案容積獎勵:
市府在擬定細部計畫時,本應考量地方特色與開發需求,具備彈性給予個案性容積獎勵的
權限,不應受限於通案性的框架限制。
3. 李得全便條之實質解讀:
前副秘書長李得全的便條並非指控京華城案「違法」,而是建議參照北士科或關渡平原等
開發案例,將綠覆率及出流管制等環境貢獻指標納入獎勵條件,屬專業實務建議而非適法
性否定。
4. 容積獎勵額度與程序合規:
容積獎勵的合法性應視額度而定。若申請比例高達 30-40% 恐有爭議,但若在 20% 以下
的法定範圍內,理應屬於都委會職權審查即可決定的範疇。
5. 「準用」都更獎勵辦法的技術性定義:
細部計畫書提及「準用」都更容獎辦法,核心意旨在於「執行程序」(如標章取得、簽協
議書、保證金繳納等細節)的參照,而非直接引用該辦法中的特定獎勵項目(如綠建築、
耐震等)。
楊智盛2025/7/22出庭證詞彙整:
(註:只有FB沒有新聞,媒體弱勢就是可憐!!)
1. 法令依據:
楊智盛證稱,他認為不管是研議還是送公展的過程,都是基於對《都市計畫法》第 24 條
的理解,在辦理過程中不覺得有違背法令之處。
2. 前例可循:
他在庭上向檢方說明,基礎容積之上再給予容積獎勵在實務上是有前例的,並以此支持當
時市府行政作業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