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6-04-07 14:48:12※ 引述《hk410050 (A柏)》之銘言:
: 2026-04-07 11:17 聯合報/ 記者范榮達/苗栗即時報導
: 49歲邱姓男子去年10月2日在苗栗市街頭持刀隨機殺人,造成2名兒童、1名路人受重傷案
: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依3個殺人未遂罪,重判應執行29年徒刑,全案還可以上訴。
: 推 JYLai: 可教化? 49.217.121.82 04/07 11:56
大概看了刑事判決摘要(苗栗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九二二號),沒有提到這部分(畢竟
又不是殺人既遂)
同時簡單整理具體說法:
一、個別評價:(被告承認所有犯罪)
毒駕:有期徒刑七月
殺人未遂:
A童:有期徒刑十五年
B男:有期徒刑十八年
C童:有期徒刑十六年
二、科刑說明:
1.不適用精神障礙減刑、免刑:
被告於行兇時動作機敏,事後不僅能與警方對峙拒捕,更於偵審中清楚敘述犯罪動機與細
節。經綜合判斷,被告犯案係因情緒管理能力不佳,無法適當調適負面情緒,並於施用毒
品後衝動為之,其雖有情緒調控問題,但犯案時之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未達喪失或顯著
減低之程度。
2.已經依累犯加重其刑
3.犯罪情狀考量:
⑴被告於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處所隨機殺人,對象包含國小學童及無辜路人,犯罪手段殘
忍,造成三名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大傷害。其行為不僅侵害個別生命、身體法益,更引發嚴
重社會恐慌,犯罪危害實屬重大。
⑵被告殺人行為均未致生死亡結果,屬未遂犯,依法得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且於審理中
坦承犯行並多次致歉,已有反省悔意。但審酌被告前科紀錄、犯案情節之殘忍程度,兼衡
其人格特質、刑事政策及犯罪預防等因素,合議庭認為就被告所犯殺人未遂、成年人故意
對兒童殺人未遂罪,各應於處斷刑範圍內量處中高度刑,以維護社會安全。
⑶合議庭考量被告行為模式、侵害法益之多重性,於法定三十年有期徒刑上限內,衡酌刑
事政策與刑罰之預防功能,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九年。
因此要認為上訴審會出現「豬腳麵線」的話
除非:
一、除了認罪之外,已經賠償被害人精神、身體傷害等損失
二、主張有其他「情堪憫恕」的情形(已知:前一次被最高法院以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三
四零七號判決上訴駁回時,當時為「累犯」狀態確定)
不然相信是不可能再往下減輕的啦...
不過是說B男部分,理應只有累犯的加重
但卻比同案兩位額外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之兒童的還要重,這倒是
有點說不過去啦...